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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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63/2003 HCMA 76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6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434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14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就一項聲稱“衝紅燈”案,經審訊後被判定罪。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審訊及上訴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作出自辯。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一位證人,證人潘小姐指事發當晚她獨自沿北京道步行,當她走到漢口道時,她在班馬線的紅綠燈停下,證人看見行車燈亮紅色,而行人燈是綠色,她於是提步踏入班馬線,在這時一輛的士在她身邊離她大概一呎左右,從她左至右駛過。她即時看一看該交通燈,行車的交通燈依然是紅色。該輛的士駛入漢口道後便停下,於時第一控方證人將車牌號碼輸入她的手提電話內,及後便報警。 3.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提證據。裁判官很明顯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仔細地分析過當時的證據及考慮到R v Turnbull一案的案例指引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4.上訴人今天作出了一份比較詳盡的陳詞,對案件的證據提出他的分析。上訴人指出,在第一控方證人的位置沒有可能看到車輛的交通燈轉紅,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留意到這一點,因為於這個事實作出了一個裁決,他接納證人可以看到交通燈,因為事發時是晚上,有關的燈光令她看得比較清楚。上訴人亦指出,如果證人有留意交通燈的話,正常來說,她應該會留意到一輛的士駛至。這個說法本席已經指出,未必有這個情況出現,因為當時證人的注意力正在看著燈柱,她是否可能留意到的士駛至,從她的證供透露,她當時並沒有留意到該輛的士駛至。上訴人亦指出,事發時是晚上七時許,他認為當時天色還未全黑,所以不認同證人可以在這情況下,見到交通燈反射在另一物體上。本席只可以說,在事發當日,即2月8日,並不是一個夏天晚上,這是普遍常識,天色在該時段比夏天快入黑。 5.上訴人堅持要呈交一些放大了的相片,但本席已多次向他解釋,法庭已看過相片,現在他所呈交的相片,本席沒有可能知道究竟是否可反映出案發當日的情形,因為事發已久,而他當時他沒有將這些相片呈堂給控方證人過目,假如控方證人認同該些相片能反映出當時的情形,才可以成為呈堂證物。但上訴不是重審,所以本席拒絕接納該些相片。 6.本案的主要點是在於實事方面的裁決,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明顯反映出裁判法官很小心分析過案中的主要點,最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說法。本席認為在程序上及法律上,裁判法官沒有犯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關琅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