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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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48/2003 HCMA 74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48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7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0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3年10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在審訊時一共傳召了兩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是「惠康」的便衣保安人員,他於案發當天留意到上訴人取了兩包切片火腿,四處張望後便離開貨架,第一證人隨後看到上訴人將火腿放進他所穿外套的左邊內袋。被告人再步行往另一貨架,取了五盒鷄湯粒,左右張望後放入其所背着的袋內,之後並拉上袋口的拉鏈。其後,他留意到上訴人走到另一個貨架,取了一罐涼粉。上訴人在該超級市場逗留了約一分鐘後到達收銀處,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只支付了涼粉的錢,然後離開「惠康」。其後,第一證人在「惠康」門外約十呎截停上訴人。當第一控方證人告知上訴人目擊他取過火腿及鷄湯粒沒有付款後,上訴人即時要求給予機會及不要報警。之後,第一控方證人將上訴人帶返「惠康」寫字樓並報警。在盤問下,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代表上訴人律師盤問下,第一證人表示不發覺上訴人當時神情呆滯或動作緩慢,亦沒感覺他的身體有任何不適。 3.控方傳召第二證人即警員3797,他到達現場時,發現上訴人當時正坐着,很平靜並沒有任何酒氣。他警誡被告後,他稱被告表示該鷄湯粒和火腿是他偷的,這是他第一次偷,並求第二控方證人給他一次機會。隨後第二控方證人稱在返抵警署內,他便搜查上訴人的身,發現上訴人身上只有港幣9元及人民幣51.2元。 4.在控方傳召證人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稱在97年2月開始已患有抑鬱症,他經常對某些事情沒記憶,他嘗試過排期覆診,但由於等候太久才放棄。他聲稱事發當日下午,他感覺很混亂,頭部像被箍着,故他在公園喝了三罐啤酒以舒緩頭部的不適。當時他打算回家,但想到往「惠康」買些啤酒,他一心一意想着進入「惠康」購買啤酒,但在進入「惠康」後便完全不知自己做了甚麼。直至第一證人在店舖內截停他時才知曉,他肯定沒有向第一或第二證人說過求情或承認的說話,而在事發後他再回到精神科覆診。 5.被告人作供後傳召了一位他的精神科醫生來作供,這位方醫生確認上訴人在1993年開始患有抑鬱症,在1998年已康復並不需再覆診。在2003年3月26日,即事發後,方醫生再次診治上訴人,當時上訴人對他表示近一年來情緒低落,沒有胃口及睡眠不佳,且自覺專注力有困難。方醫生認為這是典型抑鬱症的病徵,上訴人的病情屬中度至嚴重程度之間,抑鬱症病人在專注力不足的情況下,會出現事後忘記了自己做過甚麼的情況,有機會在行動中不知自己在做甚麼。方醫生認為被告人的情況出現不知道自己在做甚麼的機會很少的,酒精影響下會使機會率增高,但以方醫生所知被告人日常的酒量,即使喝下三罐啤酒都不會添加這機會。方醫生認為上訴人的動作是有思考的,即被告人是必定知道在做着甚麼的。方醫生作供後,裁判法官聽取了代表上訴人律師的陳詞後,判上訴人有罪。裁判官考慮過各證人的證供、今早上訴人所指出的上訴理由,裁判法官亦有在其裁斷陳述書內一一寫了出來。 6.上訴人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在這上訴中,他指出對證供的分析和提及到他在案發當時是模糊不清;他批評其證人方醫生前言不對後語,一時稱他有典型抑鬱症,隨即又稱他的動作是有思考的。上訴人亦提及他當時沒有盜竊企圖,只是受到病情影響,他亦提及到不願意在警員拘捕他後簽署其口供紙,但答辯人趙大律師指出在審訊時,控方並沒有將口供紙呈堂。 7.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點在於事實方面的裁斷。原審裁判官所提交的裁斷陳述書內,很明顯的是他有小心分析過案中的主要點及各證人的口供,而本席已提及過上訴人今早所提出的上訴理據,很明顯裁判法官亦有一一考慮到,他最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說法,所以本席認為在程序上及法律上,原審裁判法官是沒有犯錯,因為最主要是方醫生的見解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是有思考的動作。裁判法官的結論是上訴人當時不但知道自己在做甚麼,裁判法官亦留意到上訴人記憶是有選擇性的,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將物品放入其衣袋及孭袋中,而只支付該涼粉物品價錢後,令致裁判法官有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蓄意不支付火腿及鷄湯粒的,所以,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上訴人有罪。故此本席認為今天上訴沒有足夠理由可推翻裁判法官的裁決。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