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802/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11(2) 條固定於該停車收費錶上的牌片所訂明的期間內停泊在設有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時,該停車收費錶沒有展示一個顯示已就使用該泊車位繳費的標誌。經審訊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須就違例事項負上法律責任,而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罰款320元。現上訴人不服裁定,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