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楊學聲

Case No.HCMA 547/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Sep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547/2003

HCMA 54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54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5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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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楊學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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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3年9月3日

裁決日期:20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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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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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處入獄12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事源

2.案發時探員發現上訴人與另一男子在中港城一樓離境大堂售票處徘徊,並不時留意四周旅客的行李,最後雙雙走到地面之的士站旁。在那裏,他們發現有一名韓國旅客正以手提電話交談,袋子則置於離自己尺餘的地上,便由該名男子先行上前拿起並迅速交予後面的上訴人,之後再雙雙返回中港城樓上。最後,探員在獲得同僚的協助下把兩人在廣東道截停,人贓並獲。警誡下,上訴人辯稱袋子是他拾得的。

一審情況

3.上述那名男子,亦即一審時的第一被告,與上訴人同時被控‘盜竊’,但否認控罪。另外,上訴人雖然認罪,卻堅持乃獨自犯案,與他人無猶,以至裁判官拒絕他的答辯,下令與第一被告一併審理。最後,兩人同告罪成,第一被告處入獄10個月,上訴人則為1年。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4.上訴人65歲,有33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大部分是‘盜竊’或涉不誠實的罪行。最後一次是01年5月,刑期亦為1年,且與若干在服刑期分期執行。家庭方面,上訴人有三名年幼子女,太太既患精神病又需持雙程證來港照顧各人。無論如何,上訴人據稱因年邁,雙眼曾動手術,所以雖盡力卻仍然未覓得工作,只得領取綜援,最後挺而走險。

裁判官的量刑

5.裁判官表明,他一方面會考慮上訴人的求情理由,一方面不會因上訴人的前科而加重刑罰。然而,裁判官認為:

「23. 本案是一件非常之嚴重之案件,在中港碼頭偷取在行程之中旅客財物,一則對旅客構成十分不便,二則亦會嚴重影響到香港之聲譽。雖然在旅客出入境地方偷竊取旅客財物,並無量刑指引,但是本席認為這類案件的嚴重性,並不比扒竊形式的盜竊為輕。經考慮之後,本席認為監禁是恰當之量刑。本席將量刑起點分別定為十二個月,雖然第二被告人最初承認控罪,但是他否認控方指稱的案情,而他所提出是拾遺不報,和控方的指控是天淵之別;經過審訊之後,他被定罪的基礎是按照控方的指控,即是共同行事,偷取旅客財物,所以不能獲得認罪折扣。在本案中,並無特別因素需要給予第二被告人任何折扣,所以判他囚十二個月。」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共提出了三項上訴理由:

(1) 上訴人與第一被告的刑期有難以解釋的差別,因二人在案中的角色相若,上訴人的前科雖較第一被告嚴重,但裁判官已指明不就此加刑;
(2) 上訴人雖爭議案情,可在開審前已認罪,應獲相應的扣減;
(3) 上訴人的刑期本身明顯過重。

判決

7.裁判官明言,本案與扒竊無異,應以12個月作起點,這根本無可批評,甚至可謂比較寬大。至於第一被告為何可得兩個月的扣減,卷宗上沒有顯示,上訴人亦未有深究,卻可簡單如人道理由。如今對裁判官的批評,實屬無的放矢。最後,上訴人向本席承認,開審前承認的,其實是拾遺不報,亦即與他在警誡下的辯稱無異,更何況他當時是人贓並獲。套用裁判官的說話就是與控方的指控有天淵之別,不獲任何折扣亦理所當然。

8.上訴人的上訴,毫無理據,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任何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謝德仁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