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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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控罪二)違反逗留條件。

Case No.HCMA 815/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815/2003

HCMA 81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1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3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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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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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0月31日

裁判日期:200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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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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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兩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管有他人身份證及控罪二)違反逗留條件。

2.案情指出在2003年7月24日,上訴人在屯門被警員截查時,要求交出身份證明文件。當時上訴人出示一張身份證,警員當時發現該證件上有一打孔,隨即問被告人能否說出該證件上的號碼及她英文名的拼寫。該位警員亦留意到該證件上的照片與被告人外貌亦有出入。警方深入調查後確定該身份證屬於一位已經身故的女士,該女士的丈夫向警方表示他的太太已於2002年1月過身,而上訴人是他的親戚,來港後便在他的家中居住。上訴人其後出示她的雙程證,警方發現她於2002年4月19日來港,而獲准逗留兩星期。在警誡下,上訴人說她知道該身份證持有人已過身,但她不想返回內地,所以才出示該證件。

3.上訴人於2003年7月24日向警方出示該身份證時,其在港的身份已經是逾期居留。她於2002年4月29日開始,她便逾期居留,足足已經逾期居留在香港一年多。

4.裁判法官考慮過一些案例後,最重要是陳文斌一案案例指出,如果認罪,這類案件應該判15個月監禁。

5.在辯方律師求情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的丈夫已於2002年過身,遺下一名3歲兒子及一名9歲女兒。上訴人亦說她是家中經濟支柱,她來港的目的都是想找工作。

6.在香港犯這類案件之人士,通常都是在內地經濟不景,所以來香港找工作。但是,每位來港人士都知道若逾期居留,一旦被警察人員截停時,發覺他們逾期居留,便要立刻被遣返內地。所以,今次來說,上訴人是知道該情形,所以才出示一張屬於她親戚的身份證。如果上訴人真是這麼擔心她的兒女,她亦沒有理由逾期逗留香港這麼久。

7.上訴人今天作出自辯。她亦是重覆求情,因她的丈夫於2003年4月過身,而她有兩位小兒女於中國大陸,亦有一位老人家須要她照顧,所以她要求可以早點釋放。但於上訴時,法庭是不會因這理由減刑,如果裁判法官於判刑時明顯過重或犯上原則上錯誤,上訴法庭才能干擾。但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沒有犯上錯誤,而他判處之刑期亦不是明顯過重,他已經考慮過上訴人之背境後,已予輕判她於第二項控罪,所以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期。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楊美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