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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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4項控罪認罪,分別兩項為使用虛假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控罪指控上訴人分別於2003年3月31日及2003年8月13日在進入香港時,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同時向入境職員作出虛假的陳述。當時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裁判法官聽取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總共入獄21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17/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Nov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17/2003

HCMA 91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91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7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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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黃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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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1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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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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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就4項控罪認罪,分別兩項為使用虛假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兩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陳述。控罪指控上訴人分別於2003年3月31日及2003年8月13日在進入香港時,使用虛假旅行證件及同時向入境職員作出虛假的陳述。當時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裁判法官聽取求情說話後,判上訴人總共入獄21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透露於2003年8月26日早上,上訴人與一名男子在元朗發生爭執。警方到場後,警員發現上訴人管有一張名為江中秀的雙程證,而該男子就出示兩張分別為上訴人及一名為李銀珍的雙程證,該3張雙程證均附有上訴人的照片,但其他資料就不符。因此,警員將她拘捕作出調查,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自己是內地人,今年初以姓黃的名字來港旅行,其後返回內地;以虛假資料獲取名為李銀珍的雙程證,並於本年3月31日再來港,之後再返回內地;利用虛假資料獲得名為姓江的雙程證,於8 月13日再來港。

3.上訴人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在求情時,指她來港的目的是要處理中港生意。在量刑時,裁判法官仔細地考慮了案例之指引後,最終他認為就作出虛假申述的罪行,刑責比行使管有偽造虛假他人或經改動的旅行證件為輕,在AG v Liu Chi Ping 案例相比,認罪後的量刑起點應少於15個月監禁。在這類罪行中,最嚴重以虛假申述達致上訴人獲准進入香港逗留,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裁判法官認為若作出虛假申述,指上訴人入境逗留恰當的審訊後量刑起點為12個月,但因為上訴人認罪,便給予她1/3的扣減,判8個月的監禁。

4.另外,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的罪行,裁判法官採納了15個月的監禁,是符合上訴案件的指引。裁判法官最終考慮到上訴人的求情說話及案例後,亦考慮到上訴人於分別不同的日子內干犯有關的控罪,而該兩個日子有4個月的距離,所以就這些罪行應判分期執行。但他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裁判法將同日干犯的罪行刑期作同期執行(即15個月),而其中6個月與另一日子干犯的罪行刑期(即15個月)作分期執行。因此,上訴人被判入獄21個月。

5.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所提供求情說話,指她的丈夫身體不好,她的子女沒人照顧,因她的奶奶年老,故她希望可以獲得一個輕判。至於上訴刑罰方面,這些求情說話不構成一個上訴理由,而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已經有考慮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之求情說話,之後便採納該判刑。

6.本席考慮了裁判法官的量刑理由及參考案例後,而他所作出該刑罰的程序中是沒有出錯,刑罰亦沒有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