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燦標 對 良策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20/2025[2025] HKCFI 3406
Court
HCLA
Date06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 20/2025

[2025] HKCFI 3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20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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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朱燦標 (CHU CHAN BIU)
   
被告公司 良策有限公司 (LINKPLAN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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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若鋒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5年7月31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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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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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2025年4月24日,勞資審裁處撤銷申索人 (“C”) 對被告公司 (“D”) 提出的申索。C在2025年1月17日提交申索,C向D追討欠薪,金額為港幣$426,000,涉及的糧期為1984年4月1日至1987年3月31日。

2.暫委審裁官撤銷C的理由如下 (“核心理由”):

(1) 在法理上,根據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條,合約的追溯時限為六年。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特殊情況,可以容許C在遠超有關追溯時限之後,仍提出申索;

(2) 在事實上,D於2024年4月7日才成立。暫委審裁官看不到有任何理據。D可以被視為C在1984年至1987年間的僱主,並且和本申索欠薪有任何關連。

3.其後,C提出覆核申請。暫委審裁官於2025年5月26日駁回該覆核申請 (“該命令”),因經考慮C提出的書面及口頭覆核理據後,暫委審裁官看不到任何理據可推翻原審判決。

4.C現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提出的理由如下:

(1) 沒有寫清楚工作過程;

(2) D在2017年成立;

(3) 文件沒計幾多工人;

(4) 文件沒有寫完。

5.《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6.上述條文的意思,是指勞資審裁處案件的任何一方,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是超越了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提出上訴。

7.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 (或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的問題) ,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8.C提出的上訴理據明顯不具有可爭辯性,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亦絲毫不影響核心理由。

9.即使D在2017年成立,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D需要就1984至1987年的聲稱欠薪負上任何責任。另一方面,本申索明顯是在遠超有關追溯時限之後才提出。上訴理由就這方面亦沒有提出具有可爭辯性的事項。

10.本席撤銷本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黃若鋒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