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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0/2025 [2025] HKCFI 34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20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5年第19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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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 1.於2025年4月24日,勞資審裁處撤銷申索人 (“C”) 對被告公司 (“D”) 提出的申索。C在2025年1月17日提交申索,C向D追討欠薪,金額為港幣$426,000,涉及的糧期為1984年4月1日至1987年3月31日。 2.暫委審裁官撤銷C的理由如下 (“核心理由”):
3.其後,C提出覆核申請。暫委審裁官於2025年5月26日駁回該覆核申請 (“該命令”),因經考慮C提出的書面及口頭覆核理據後,暫委審裁官看不到任何理據可推翻原審判決。 4.C現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提出的理由如下:
5.《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規定:
6.上述條文的意思,是指勞資審裁處案件的任何一方,只可就法律問題及/或基於有關申索是超越了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提出上訴。 7.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所提出的法律問題 (或勞資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的問題) ,必須是具有可爭辯性的,才能獲得上訴許可。 8.C提出的上訴理據明顯不具有可爭辯性,不牽涉任何法律問題,亦絲毫不影響核心理由。 9.即使D在2017年成立,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D需要就1984至1987年的聲稱欠薪負上任何責任。另一方面,本申索明顯是在遠超有關追溯時限之後才提出。上訴理由就這方面亦沒有提出具有可爭辯性的事項。 10.本席撤銷本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