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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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63/2003 HCMA 106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6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64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3年12月11日 裁判日期:2003年12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控罪一,使用偽造身分證;控罪二,管有偽造身分證及控罪三,違反逗留條件。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於2003年5月28日中午時分,上訴人及其他2名同案到官塘一裝修公司向其東主申請工作。上訴人出示了一張身份證以證明其港的身份。東主隨將身份證影印及存案,並聘用上訴人。翌日(即5月29日),上訴人被派工作,於5時30分,上訴人與其他同案到達經紅磡一住宅送貨時,他的身份被大廈保安懷疑,於是該位保案人員報警。於當天6時50分,警員到現場後搜身,在上訴人的褲袋檢得一張身份證。作調查後,確認上訴人是一位持雙程證來港的旅客,留港條件是不可以工作。此外,在上訴人身上檢獲的身份證,經化驗後,確認是一張偽造身份證。 3.於量刑時,裁判法官考慮該些事實及這幾項控罪,清楚地認為一般關於使用偽造身份證的量刑指引,如果認罪,上訴人會被判15個月監禁。至於違反逗留條例條件的控罪,裁判法官認為在九龍城法庭,一般判刑是兩個月監禁。裁判法官亦適當地考慮到上訴人及其他同案,以雙程證到港,並用偽造的身份證覓得工作,其行動明顯是事先有部署的,所以裁判法官認為這是屬於一個嚴重的案件。但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3頁,已考慮了關於上訴人的求情理由,本席亦看過謄本,很明顯,當時上訴人是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該律師亦有代表上訴人求情。裁判法官聽畢求情說話後,認為在人道立場之下,他特別將總刑期起點由15個月下調至12個月,另外其他三項控罪亦同期執行。 4.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亦同樣在裁判法院求情時所說的說話,總括來說,他家人在內地沒有他陷入困境,他想早點回內地照顧家人。裁判法官在量刑時已經考慮過這些求情說話,他在判刑時,已經盡量輕判。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刑期。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