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 對 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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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FC 130 FCMC 13891 / 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3年第1389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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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本案的呈請人是丈夫,答辯人是妻子。這是妻子向丈夫提出的附屬濟助索求[1]。在審訊中,她確認只是要求丈夫支付一整筆付款($100,000),但不再要求每月定期付款。 2.在附屬濟助事宜上,妻子曾經獲得法律援助,由方聲澤律師行代表。可惜,法律援助署署長在2024年6月12日取消了她的法律援助,自此,她便一直自行處理本案。 背景 3.丈夫出生於1948年,現年76歲。他本是國內居民,是一名農民,與前妻(已經過世)育有已經成年的子女,子女也是農民。 4.妻子出生於1944年,現年80歲,香港居民。她之前曾有兩段婚姻關係,育有三名子女,均已成年。 5.雙方經婚姻中介人的介紹,在2018年11月12日於中國台山市結婚,當時,丈夫已經70歲,妻子74歲。由於2019年年底,新冠疫情爆發,雙方在疫情期間,並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後來,丈夫在2023年3月19日,取得單程證來港定居,現在已經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 6.丈夫在2023年12月6日,向家事法庭申請離婚,指稱雙方自從2019年11月15日起便開始分居,已經年滿兩年。妻子在2023年12月29日透過代表律師, 存檔送達認收書(表格四),表示不就本主訟案提出抗辯。家事法庭在2024年2月23日頒下暫准離婚判令,在2024年5月21日頒佈絕對離婚判令。 雙方的案情和公開建議 7.妻子指稱丈夫騙婚,他在2023年獲得單程證來港之後,妻子初時在荃灣沙咀道租了一間劏房,與他共同生活,並添置了一些傢俬電器、購買了一些補品,供他享用。來港定居不久,丈夫便開始做清潔工,但卻拒絕給妻子生活費,反而把賺來的錢,轉賬給內地的家人享用。2023年6月,丈夫向妻子提出離婚,自6月18日起,雙方便沒有再一同居住,妻子把沙咀道的劏房退了租。六個月之後的12月,丈夫便向家事法庭存檔離婚呈請書。妻子又指稱,丈夫一直至今都是做清潔工,日薪$500,每月的工資應該是$15,000,這還未計算他的加班工資。因此,妻子作出公開建議,要求丈夫給她一整筆付款$100,000。 8.丈夫反對妻子的附屬濟助索求,指出他已經年屆76歲,之前一直只是做清潔散工,並非每天也有工作,日薪只不過是$400。由於年紀太老,由2025年2月起,已經沒有僱主聘用他工作,現在只靠執紙皮出售、向前工友借款來度日,並且已經申請綜援金,正等待批核,因此,沒有經濟能力,可以支付妻子任何款項。 適用的法律原則 9.在處理婚姻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第7(1) 條的條文:
10.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13 HKCFAR 537一案中,就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條的附屬濟助的申請,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
11.終審法院也定立了有關處理附屬濟助的5個步驟:
雙方的資產 12.根據丈夫在2024年2月2日簽署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 在資產方面,他擁有一個滙豐銀行的戶口,存款結餘只有$300。丈夫在回答妻子問卷的回覆書中[2],確認在來港定居之前,居住在台山農村的祖屋,祖屋並不屬於丈夫擁有,原本是其父親的資產,父親已經在1975年去世,而丈夫還有其他三兄弟姊妹。另外,這間祖屋「已經殘破不堪,根本不能售賣,市值亦不會超過人民幣4,000元」。 13.雙方在2025年7月15日簽署共同文件,確認和同意丈夫在該祖屋的繼承權只有¼,該¼權益的價值是人民幣1,000。妻子在庭上表示,並不要求分享該祖屋的任何權益,也沒有指稱該祖屋曾經是雙方的婚姻居所。 14.另一方面,妻子擁有兩個銀行戶口,根據她提供的最近期銀行戶口資料(直至2024年10月),兩個戶口的總存款是$10,110[3];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重大資產。 15.因此,本案的雙方並不擁有任何重大資產,可以在本案中進行分配。 丈夫的經濟能力和需要 16.本席先説説丈夫的工作能力。在本案中,不能爭議的事實是,丈夫已經76歲,早已超過了一般的退休年齡。 17.在本審訊中,妻子一直堅稱丈夫現在還有繼續做清潔長散工,日薪至少$500,加班則是每日$800。本席認為,這個只是妻子的單方面指控,她並不能提供這個説法的基礎或其他支持證據。相比起之下,本席更相信丈夫的説法,因為丈夫畢竟已經是76歲,以前一直是農民,沒有任何其他的特殊技能,沒有僱主願意再聘用他,無可口非; 本席接納他已經不具備工作能力,也接納自從2025年2月起,他已經沒有做清潔散工,目前只靠執紙皮出售,賺取大約每月$2,000,有時則向以前共事的工友借三兩千元過活, 並已經申請綜援金,等待批核。丈夫能夠提供借錢工友的名稱,增加他的説法的可信性。 18.關於丈夫的開支,他現在居住在荃灣大河道一個劏房單位,租金每月$3,000。現時,他逢星期五會到荃灣排隊取免費的贈米,也會去食店拿取店家棄置的麵包;他已經沒有外出用膳,只會在家煮食;由於現在沒有工作,所以交通費、服裝和鞋費都大大減少。根據他的表格E和他在庭上的補充口供,他的每月開支已經由原本的$8,008(一般開支$6,558;個人開支$1,450),減低至每月$4,658(一般開支$4,308;個人開支$350)。 19.妻子並沒有質疑以上開支,本席也認為這些報稱的開支,尚算合理,予以接納。 妻子的經濟能力和開支 20.妻子之前有過兩段婚姻,前段婚姻(但證據沒有顯示是哪一前段婚姻)所生下兩名兒子和一名女兒,他們均已成年,年紀約50多歲。現時,妻子與前段婚姻所生的大兒子一同居住在葵涌的一個公屋單位。 21.妻子已經80歲,報稱患有鬱血性心衰竭(妻子在表格E中解釋,這即是代表心臟無力)、三高(高血壓、高血糖、高膽固醇)、糖尿病、腳痛。本席接納,妻子並沒有工作能力。 22.在表格E中,妻子報稱每月開支共$6,455,分別是:一般開支$5,007;個人開支$1,448。不過,在庭上作供時,她多次表示現時的醫療費用增加,每月總開支至少$10,000。對於妻子的每月開支,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23.根據妻子的表格E和庭上的口供,每月她擁有以下的經濟來源:
24.亦即是説,妻子每月可獲得的政府津貼和子女給予的生活津貼,共$9,192,足以滿足她的每月開支,而且,還可以儲下不少的金錢,以作日後的不時之需。 妻子要求的$100,000 25.根據本席對妻子的案情的理解,她之所以要求丈夫向她支付一整筆付款$100,000,是因為她指稱,丈夫在2023年3月份獲得單程證來港定居,她獨自承擔了丈夫在港居所的一些費用,但是,丈夫一心只是騙婚,來港三個月後,便提出離婚,繼而在2023年12月,提出離婚申請,因此,要求丈夫作出賠償。有關費用開列在她的表格E附件第二部份[5]和她的誓章[6],包括:
26.丈夫否認妻子為他支出了以上的款項,他只是承認,妻子曾經支付兩個月按金中的$8,000,而且,租住的單位有基本設施,由房東提供。丈夫表示,移居到香港之後,他沒有搬到妻子和大兒子的居所,一同居住,因為他與妻子的大兒子的關係一般。反而,妻子每星期來他的單位居住一至兩天,卻不停向他索求金錢,令他不滿。但是,為了要獲得香港居民身份證的身份,他在來港後的頭幾個月,唯有作出忍讓,直至2023年6月份,他首次向妻子提出,要求離婚。 27.首先,本席需要指出的是:雙方曾經擁有的是一段家庭關係,任何一方都不應該當婚姻是一盤生意,當婚姻關係結束時,就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為對方付出的所謂費用、損失或心機。其次,以上能量化的各項費用加起來,總額只有$33,560,並非$100,000;妻子沒有解釋她付出的時間和心機是如何量化。再者,就算根據妻子自己的説法,傢俬項目中的床和床褥,以及電器項目中的電磁爐,已經由妻子做主,轉送別人;租金按金中的$8,000,已經由妻子收回, 因此, 妻子的所謂損失金額就更少了。況且,根據丈夫的經濟情況和能力,根本沒有可能向妻子支付$100,000。 28.綜合以上各點,本席不明白,亦不接納,妻子的$100,000 要求。 決定結果 29.此段婚姻是雙方的二婚或三婚,雙方於70多歲的高齡,才透過婚姻中介人的介紹,在2018年11月締結這段婚姻,遇上新冠病毒疫情,婚後大部份時間,聚少離多。 30.妻子在審訊中指稱,雙方是在2023年6月(即是丈夫獲得單程證來港定居之後)才開始分居,丈夫在審訊中作證時,基本上是承認妻子的説法。本席留意到,這個説法與丈夫在離婚呈請書中指稱的分居日期(2019年11月)有出入,但不能爭辯的是,無論雙方的分居日期是2019年11月,還是2023年6月,至此,雙方都已經分居足夠兩年,而且,雙方的婚姻關係充其量只有不夠五年,並非一段長的婚姻關係。 31.雙方擁有的資產並不多,丈夫只是擁有台山祖屋的¼繼承權,雙方同意價值只是人民幣$1,000。妻子的銀行戶口結餘只有一萬多元。除此之外,雙方並沒有其他重大資產,因此,本席裁定,雙方在自己名下的資產可以繼續由該方保留,不用與對方分享。 32.雙方雖然已經沒有工作能力,但妻子享有政府的老人津貼、三名家庭子女的不同形式的生活津貼,足夠滿足妻子的日常生活開支,詳情可參閱上文第[20]段至第[24]段。因此,她沒有在經濟上獲得$100,000的需要。 33.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丈夫已經沒有工作,現在只靠執紙皮出售、向舊工友借錢度日,並已經申請綜援金,正等待審批。所以,丈夫根本沒有任何或多餘的經濟能力,可以向妻子支付一整筆付款$100,000。 34.基於以上的分析,妻子的附屬濟助應該被撤銷。 35.在訟費方面,雖然妻子在庭上表示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訟費,但是,明顯地,她是這次審訊的敗方。另外,由於妻子一直堅持,要求丈夫向她支付$100,000,在案件管理聆訊中,她向本席表示,沒有商討或讓步的餘地,堅持進行審訊,本席唯有把案件直接排審,沒有進行財務糾紛調解聆訊。綜合以上各點,本席實在看不到有何原因,妻子不應該支付有關附屬濟助事宜和審訊的訟費。 36.本席現下令:
呈請人(丈夫):由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的程娸慇律師代表 答辯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