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嘉信達(亞洲)有限公司

Case No.HCMA 779/200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Jan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000779/2003

HCMA 779/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77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57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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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嘉信達(亞洲)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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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1月13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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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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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公司被控一項沒有合理辯解,而沒有確保當該工作地點在使用時,提供出路以離開該工作地點的所有門均沒有鎖上,違反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規定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第7(1)及7(3)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勞工處的職業安全主任,他在事發當日到案發地點作一個巡查,發覺1601,1602及1603室之間的間隔牆已被移走,即三個單位是相通,但每個單位均各有一個出口,可以通往走廊。據該證人觀察,1601,1602及1603均有金屬捲閘,除1602室的捲閘是往上拉外,1601及1603室的捲閘是拉下及貼地。1601的捲閘可以拉上,但1603的閘是鎖上的。

3.公司內有7名員工,當時他們正在辦工。1603室用作貯物室,據代表上訴公司徐大律師所說,進入貯物室有一個白色木門,該木門可在辯方證物P2(b) 相片看到,但該木門可通往貯物室,貯物室可在控方證物P3(b)相片看到。當一個人通過白色木門進入貯物室,可以看見另外一個木門的上面有一個出口牌,通過該木門可到達捲閘(即通往走廊的1603室的捲閘),而該捲閘是鎖上。

4.據徐大律師陳詞指,白色木門是長期鎖上,除辯方第一證人有鎖匙外,還有另一名員工持有鎖匙。該單位大約2,500平方呎,有7至8名員工。本席參閱證據後,認為如此平方呎,只有一個出口是足夠的。而這案件的問題是因上訴公司開始租該3間單位及打通時沒有將出口修改,只是自行建了一個貯物室在1603之出口處。徐大律師陳詞指,所有員工均知需要用1602作為出口,而不會使用1603的出口,同時,他們在公司內看不見1603的出口牌。所以徐大律師認為上訴公司有一個合理的辯解,因為它當時所採取的措施,已經遮蔽了1603的出口牌,而貯物室是長期鎖上及通知所有員工須用1602的出口。

5.徐大律師代表上訴公司提出兩個上訴理由:第一,裁判法官沒有充分考慮1603室根本沒有作任何出入之用途,所以上訴人毋須將該室之門不作鎖上。第二,原審裁判法官拒絕接納上訴公司之辯謢理由,基於單位1601,1602及1603是相連單位,1602用作唯一出入通道,故1603之門是毋須不作鎖上。徐大律師亦略有提及過關於裁判法官沒有考慮該公司以往是沒有犯罪記錄,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裏有提及過這點,而最終徐大律師亦有留意到裁判法官在口頭裁決時曾提及過這點,故本上訴主要是關於本席所提及以上兩點。

6.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內很仔細地敍述辯方第一證人所說的口供,至於裁判法官考慮關於1603室沒有作任可出入用途時,徐大律師指責裁判法官在裁斷書第21段所提及關於木門鎖匙方面,如貯物室不是常用的,為何辯方第一證人及另外一名員工會有鎖匙。本席認為不是一個重要點,最重要是正如梁律師所指出,如果在一個緊急情況之下發生火警而有人要逃生時,在任何情況下他看到白色木門,他會用物體來撬爛木門,隨後他看見出口牌,他是否會因該牌而誤導他認為這是一個出口呢?若如此發生,這會引致一個很嚴重的後果。

7.本席認為第509章法例的精神,是要確保任何人或員工在該公司內的安全。梁大律師亦指出,一名員工持有該木門的鎖匙,而它是一個貯物室,無可否認該貯物室應該會有員工出入取東西或搬東西入內,雖然是鎖上,員工均會知到在貯物室內有一個牌上面寫著出口的。

8.法律之精神可在第7段同一條文內指出:

“工作地點的負責人必須保確當該工作地點在使用時,提供出路以離開該工作地點的所有門均沒有鎖上或均已離開等門能夠輕易從該工作地點內開啟的方式扣緊”。

因此,本席可以看出法律條文的精神內指,如該工司是租用1601至1603單位,它正當的做法是被免有任何危險事故發生時,要封了1603不用的出口及拆掉該出口牌,以妨止在緊急期間誤導走險人士。

9.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代表上訴公司所作的證供,裁判法官有理由認為不是一個合理的辯解,故本席認為裁判法沒有責任將他所考慮的途徑一一敍述出來的,他最主要說出他認為在該案件的主要點。至於上訴公司過往沒有犯過任何法例,本席亦留意到裁判法官已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提及過。

10.因此,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故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梁燊頤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簡家驄律師行委派徐福亮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