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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政總署分別在2002年的5月23日及8月8日致函5名上訴人(“上訴人”),通知他們丈量約份編號451地段編號1517的物業 (“物業”)的2字樓連天台不可獲得租金豁免,其理由為:一、他們在1984年6月30日後獲得物業,但並非由父系繼承獲得;第二:物業的業權在1984年6月30日後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