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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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一)不小心駕駛;(二)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及(三)使用一部不作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汽車。認罪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罰款2,000元;第二項控罪罰款8,0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15個月;第三項控罪罰款1,000元。現上訴人不服第二項控罪之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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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015/2003 HCMA 1015/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01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336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1月30日 裁判日期:2004年1月30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一)不小心駕駛;(二)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及(三)使用一部不作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汽車。認罪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第一項控罪罰款2,000元;第二項控罪罰款8,0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15個月;第三項控罪罰款1,000元。現上訴人不服第二項控罪之刑罰,提出上訴。 2.案情顯示於2003年7月15日早上近6時許,上訴人駕車在漆咸道近暢運道交界,因為未能適當控制其車輛,撞毀長達4米的圍欄及路牌。事後當警員到場時,為上訴人進行呼吸測試,得到的讀數為58度,高於法律上限的22度兩倍以上,於是上訴人被拘捕,帶回尖沙咀警署再進行測試,得到的讀數回落至44度。於是警方控訴上訴人。 3.在裁判法院,控方指出上訴人以往沒有交通案底。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針對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他的求情說話,即他以往並無交通案底,在這宗案件沒有人受傷,他亦需要駕駛執照,因為他要送他的父親往醫院。上訴人亦投訴,當時代表他的律師沒有詳細地把該求情說話說給裁判法官,但本席留意到上訴謄本第12頁,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已經有一一敍述上訴人的求情說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量刑時亦有考慮到。無可否認,這類案件是很嚴重的,因為醉酒駕駛此罪行可以引致無辜的人死亡。雖然今次沒有人受傷,但風險及危險性一樣存在。裁判法官在量刑理由書(在上訴謄本第11頁)亦說:
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下令取消上訴人的駕駛資格15個月。 4.上訴人提及到判案當天另外有兩宗案件,每宗案件被告人的停牌期間也少過他,而其中一宗甚至有人傷亡,因為被告人撞倒輛的士,該的士內有人受傷。但本席不可以把上訴人所提及這兩類案件一併考慮,因為本席不知道當時的環境情況,而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採納了甚麼因素來作出量刑起點,每宗案件案情均不同。本席只可看到從該宗案件內觀察裁判法官於考慮量刑時所採納的事實及因素,才知道他有否出錯。 5.很明顯,裁判法官了解上訴人所指的求情說話,至於上訴人不服停牌15個月,而其他人只停牌12及7個月,這點本席須要解釋,停牌期間的長短要視乎每宗案件來定奪,裁判法官是有絕對的酌情權來判停牌的長短。在這方面,本席只可以考慮15個月的停牌期是否明顯過重,如果是重,但不是明顯過重,本席都不會干擾。 6.在這情況下,雖然15個月停牌是重,但本席不可以說是明顯過重。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