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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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傷害的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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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820/2003 HCMA 820/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82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3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3年10月28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10月2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導致他人身體傷害的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上訴人有律師代表,而上訴聆訊時,他作出自辯。控方案情簡單地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梅女士是上訴人的分居妻子,他們在1991年結婚,於2000年2月分居,他們育有兩名女兒,皆歸於控方第一證人照顧。 3.在案發當日,2003年2月25日,早上7時30分,第一證人在元朗水蕉新村入口(即案發地點)遇見上訴人。上訴人要求第一證人將女兒交回他及同一時間責駡第一證人投向其他男人的懷抱,上訴人用手指著第一證人,第一證人用手將他的手撥開。當時上訴人用手打了第一證人一巴掌,令致第一證人流鼻血,上訴人想再打第一證人時,有一名途人上前制止及警告上訴人停手。 4.上訴人一直纏著第一證人,並抓損了第一證人的手臂,他亦用手义著第一證人的頸部及責駡第一證人,甚至碰撞及推第一證人,令到第一證人跌在地上,撞著後腦。第一證人感覺暈眩,她爬起來,走回家報警。 5.控方第二證人是替第一證人診斷的醫生,他的檢查報告指發覺第一證人右後腦頂部的頭皮有一處兩吋直徑血腫及左前臂後方有抓損,第一證人的神經系統及一般情況都沒有問題。 6.至於辯方的證供,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指第一證人在2002年期間突然帶走了兩名女兒,離開家庭。他當日想將一封銀行通知書交給第一證人及告訴第一證人他剛從大陸回來,得知她的父親病了,第一證人還責駡他,指他詛咒她的父親。 7.第一證人用右手將一根很長的鑰匙插向上訴人的左眼角,她亦將她的頭撞向上訴人,令到她自己的鼻子撞到上訴人,但她當時並沒有流鼻血,她還在地上拿起一塊約兩斤重的石頭,但給上訴人搶走了,跟著第一證人將一張膠櫈打向上訴人,但亦給上訴人搶了。當時,有一名路過的男子勸他們不要打架,上訴人指稱他看見第一證人用手指挖自己的鼻而令到他的鼻子流血。 8.之後,當該名男子離開後,第一證人又在地上拾起石頭,意圖擲向上訴人,但再次由上訴人搶走,第一證人拉著上訴人的衣服及踼他的下體10多次。當第一證 人沒有力氣時,她突然向後跌在地上,撞著她的頭部,上訴人上前扶起她,但第一證人郤再用鑰匙及拿起石頭襲擊他,所以他才離開。 9.辯方亦呈遞了一名醫生的報告,該名醫生指於案發當日下午8時51分檢查上訴人,發覺上訴人的頭皮及右腳有觸痛及臉上有擦損,上訴人的陰囊及睪丸沒有痛楚,而一般情況亦屬良好。 10.之後,裁判法官作出一個在法律上的提醒及一個很詳細證供的評估,然後,他才作出裁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在今天上訴聆訊時,提出幾個上訴理由,他認為醫生的報告不夠詳細,沒有說明控方第一證人之傷勢究竟幾闊,投訴控方第一證人卻被警員留意到她的手部有擦傷,但醫生所檢查的位置不同;投訴裁判法官沒有仔細地考慮到他的答辯理由,指他是基於自衛;亦投訴他當時是被控方第一證人踼他的下體好多次,而沒有理由無痛楚的。 11.在這種種情況下,裁判法官是有考慮到剛才上訴人所提及。因為無可否認,最主要是上訴人的抗辯理由,稱他是自衛,但裁判法官在分析過控方證據後,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誠 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她的口供。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裁判法官亦仔細地分析從法律上皆認為控方第一證人跌落地上,而撞到她的後腦的情況,是上訴人的行為所引致。所以在法律上,上訴人要付法律上的責任,故判上訴人有罪。 12.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沒有出錯,而他適當地作出這個裁決,所以這個裁決是沒有不穩妥之處。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3.上訴人亦提出上訴關於他的判刑,上訴人現年41歲,是一名地盤工人。他在1991年有一次刑事定罪記錄,但性質與本案無關。在裁判法院有律師代表上訴人求情,裁判法官亦認為上訴人是因感情問題而犯案的,而裁判法官亦認為第一證人當時帶了兩名女兒離開住所,對上訴人有一個深重的打擊,所以在這情況下,才犯了這種罪行,故裁判法官就輕判上訴人罰款2,000元。 14.上訴人提出,他認為罰款過重,因為他沒有金錢,而最終他認為自己是自衛的。但本席認為2,000元對該罪行是屬很輕的刑罰,所以沒有足夠理據去推翻裁判法官的判決,關於罰款方面,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立恩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