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潘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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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容許犬隻在公衆地方大便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87/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Feb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87/2004

HCMA 8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罪行)
傳票2003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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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潘意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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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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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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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容許犬隻在公衆地方大便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十分簡單。於案發當日,控方證人是一名食環署高級管工,他當時正在當值,巡邏地方時經粉嶺馬適路,看見上訴人大約距離20米,便行便停,看見上訴人拉着一隻小狗在她的右方,沒有以帶牽引,小狗也便行便停。證人觀察了他們3分鐘,看見小狗蹲下來排泄了三粒糞便在地上,上訴人站在小狗的身旁,她望了地面一下便慢慢向前行,小狗也跟隨著她,在這時候,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並向她說出剛才看見小狗大便。上訴人便說:「好小事啫,我執番就得啦。」其後,上訴人走前到一棵樹並摘下一片樹葉,再返回發生事故的地方,拾起狗糞,然後放進垃圾筒內。稍後,上訴人被控該控罪。

3.控方作供完畢後,上訴選擇作供。她的口供指,於案發時她帶小狗散步,途經有垃圾筒,但旁邊已有很多垃圾,小狗嗅了垃圾後,遂小便在垃圾上。上訴人說她已留意到證人坐在公路中的一輛摩托車上,上訴人說她的小狗正在潵尿,之後她便用樹葉清理狗的小便和地上的垃圾,一起放進垃圾筒內。當時上訴人稱她曾向證人求情,但證人卻不肯放過她。

4.裁判法官考慮雙方證據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而並不接納上訴人的供證,認為上訴人是無理取鬧,因此判上訴人入罪。

5.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重複,她的小狗沒有在證人所指的地方大便,她又指責控方證人說謊。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因裁判法官有機會觀察及聽取證人作供,他完全是一名適當人選去裁定在事實方面他相信那一個證人。在上訴方面來說,上訴庭只可參閱裁判法官於裁定事實方面時,在法律上、程序上或事實上有否出錯,假如在這幾方面沒有出錯的話,除非在特殊情況下,上訴庭很少干預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定。

6.本席認為當時裁判法官已得知上訴人所說的版本與控方證人的版本不同,但經他分析證據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本席閱讀過他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控方證人的口供,而在事實上的裁斷方面並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沈仲平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