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曾進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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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允許他人使用輕型貨車而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控罪一)及沒有將過戶一事向運輸署署長報告(控罪二)。在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下,被判罰款 1,300元及吊銷駕駛所有車輛牌照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500元。現上訴人主要不服第一項控罪之吊銷駕駛所有車輛牌照12個月,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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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089/2004 HCMA 8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8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02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2月13日 裁判日期:2004年2月13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允許他人使用輕型貨車而沒有備有一份有效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控罪一)及沒有將過戶一事向運輸署署長報告(控罪二)。在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下,被判罰款 1,300元及吊銷駕駛所有車輛牌照12個月。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罰款500元。現上訴人主要不服第一項控罪之吊銷駕駛所有車輛牌照12個月,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裁判法官在他吊銷上訴人的牌照前,曾聽過上訴人及另外一位證人作供,是關於上訴人有沒有「特別理由」而可以令裁判法官不吊銷牌照。裁判法官聽畢證人的口供後,裁定上訴人沒有「特別理由」。 3.代表上訴人的何大律師提出,最主要投訴裁判法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口供,裁判法官考慮時,不單只忽略上訴人的口供,亦忽略了上訴人的證人,胡文利,的口供。如果他能適當地考慮他們的口供,裁判法官會判上訴人有「特別理由」。在這方面,何大律師作出一個好詳細及仔細的陳詞。 4.本席留意到裁判法官在他的判罰理由書曾提及上訴人的證據及胡文利的證據。上訴人的證據指胡文利欠他金錢,所以胡文利將自己的輕型貨車賣給上訴人。因為當時上訴人沒有車使用,但他的公司需要車,所以於2002年12月尾,胡文利借車給上訴人公司用,當時上訴人看見此車之行車證屆滿日期為2003年10月。關於此車之保險事宜,上訴人曾詢問胡文利2-3次,而打電話亦詢問過幾次,但胡文利回答:「唔使咁快,4月中到期」。因此,上訴人信胡文利所說,但到案發日期才知道該車在3月「燕梳」日期已滿。 5.上訴人作供時,他說並沒有問胡文利出示第三保險單來看,因為胡文利「跌哂」所有車牌。 6.胡文利作供時,他承認上訴人是他的僱主,他於2002年12月尾(聖誕節後)把車賣給上訴人,該車的行車證屆滿日期是2003年10月中,但第3保險於2003年4月屆滿。在他賣車給上訴人時,胡文利說上訴人曾詢問他車的牌費及「燕梳」的事宜。其後,上訴人亦3-4次在電話上問關於該車保險,每次胡文利都答他「燕梳在4月屆滿」。胡文利說他以為是4月「燕梳」才屆滿,因此他欲等第三保險及車牌費一併轉給上訴人。胡文利亦承認他保管此車的保險單,他亦是保險單的持有人。當他賣車給上訴人時,他不知道第三者保險的屆滿日期是3月3日。 7.在裁判法官處理證供時,經分析兩位證人的證供後,不信納兩位證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已詳細地列出(上訴宗卷第10及11頁)他不相信證人的理由。裁判法官認為雙方被盤問時,上訴人問非所答,有迴避問題的跡象,而裁判法官不相信胡文利說他自己保管保單,但不曾看過保險單的屆滿日期。裁判法官認為胡文利若沒有看過保險單,他又怎可隨口說出屆滿日期是四月中。裁判法官亦有指出其他理由,但本席只在這裏敍述上列幾個因它與上訴有關。 8.何大律師投訴上訴人持有「特別理由」,因為他當時完全依賴胡文利向他說那「燕梳」屆滿日期在四月中,因此,上訴人已盡了他可以做的事。胡文利當時未曾轉名給他,所以上訴人不可自己替此車買「燕梳」。 9.這全部都是在事實方面裁判法官聽畢所有證人後,作出事實上的裁斷。如果本席同意何大律師指裁判法官是明顯出錯,而他的裁斷是事實明顯沒有證據可支持或沒有足夠理由可以支持他於事實上的裁斷,這樣的話,上訴庭應該要干擾。但最重要的是裁判法官認為證人不可信時,他的理由是否充份,是否有理由呢? 10.依本席所看,裁判法官指最主要的不單只是看上訴人在庭上的態度,他亦有考慮他們的證供是否合邏輯。正如裁判法官所說,假若胡利文自己說他沒有看過保險單屆滿日期,他又怎能清楚知道屆滿日期是4月中。何大律師投訴胡文利已指出一個解釋是因為他以為是「過年後4月」,雖然這是胡文利所說,但裁判法官不一定要接納。裁判法官考慮過後,認為最主要的是胡文利自已也沒有看過保險單。 11.第二點的是裁判法官亦考慮過上訴人所說他有追問胡文利幾次關於保險,在這問題上,裁判法官亦可以想到,如果是真的話,胡文利是他的僱員,二人時常見面,為何上訴人不直接問胡文利拿出單據來看。何大律師投訴上訴人說胡文利已經遺失了車牌,但胡文利自己沒有在這方面提出,因為胡文利說那些保險單是他保管的。 12.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這幾方面的確曾仔細地分析過,而他最終不信納證人的版本,這是他的權利範圍。何大律師邀請本席翻閱證據,作出另一方面事實的裁斷,除非是明顯出錯,否則本席不認為上訴庭輕易干擾裁判法官在他事實上的裁斷,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沒有明顯出錯。 13.至於裁判法官為何不一一敍述他思考證據方面的途徑,這一方面,上訴庭已清楚說出,裁判法官毋須要就每一事項要寫出來,他只須提及與本案有關連的事實。所以,何大律師所投訴裁判法官忽略了於他的判罰理由書提及關於胡文利的解釋他怎樣記得是4月中,本席認為這並不是一個過失。 14.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人的口供後才作出事實裁斷,他是有理由支持這裁斷,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在這方面的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副首席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何世坤律師行委派何世文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