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樹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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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的證供是,一位計程車司機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八日,晚上十時四十五分左右,在竹田園道第一線行駛,駛近一個巴士站的時候,看見前面的四、五個車位的地方有四至五個人,由右至左橫行過馬路,於是,他便由時速四十公里減至二十公里。當有路人走到馬路中心時停下,而這位計程車司機仍然繼續駕車行駛。在這時候,上訴人正在駕駛自己的計程車,突然在他的右方,以較高速在他前面的半個車位切入,令致上訴人的右面車頭燈和對方的左後方互相碰撞。根據上訴人的證供所述,他的計程車轉入竹園道的時候,是正在第一線行駛,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計程車同時轉入竹園道的第二行車線。上訴人在轉入竹園道約三個車位後,第一 証人的計程車突然切入第一行車線。因此,上訴人需要立即停車,以被免相撞。其後,第一 証人的計程車立即停在第一行車線內,離開街口約一個車位。上訴人再由第一線轉入第二線,超越了第一 証人的計程車。當時,上訴人看見有五個途人在右面的行人路招手。所以,上訴人再從第二線轉入第一線,並把車輛停在第一線內大約十至二十秒。其間,有兩行人向他走來。第一証人的計程車開動轉入第二線的時候,另有一輛車從後駛至。當上訴人聽到喇叭聲響一至兩秒後,第一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上訴。請參閱 FAMC25/1999 日期: 1999年9月20日
Case No.HCMA 217/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Sep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17/1999

HCMA21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217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158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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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張樹寶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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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1999年7月28日

判書日期:1999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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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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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成立,現不服裁定上訴。

2. 控方的證供是,一位計程車司機於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八日,晚上十時四十五分左右,在竹田園道第一線行駛,駛近一個巴士站的時候,看見前面的四、五個車位的地方有四至五個人,由右至左橫行過馬路,於是,他便由時速四十公里減至二十公里。當有路人走到馬路中心時停下,而這位計程車司機仍然繼續駕車行駛。在這時候,上訴人正在駕駛自己的計程車,突然在他的右方,以較高速在他前面的半個車位切入,令致上訴人的右面車頭燈和對方的左後方互相碰撞。根據上訴人的證供所述,他的計程車轉入竹園道的時候,是正在第一線行駛,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計程車同時轉入竹園道的第二行車線。上訴人在轉入竹園道約三個車位後,第一 証人的計程車突然切入第一行車線。因此,上訴人需要立即停車,以被免相撞。其後,第一 証人的計程車立即停在第一行車線內,離開街口約一個車位。上訴人再由第一線轉入第二線,超越了第一 証人的計程車。當時,上訴人看見有五個途人在右面的行人路招手。所以,上訴人再從第二線轉入第一線,並把車輛停在第一線內大約十至二十秒。其間,有兩行人向他走來。第一証人的計程車開動轉入第二線的時候,另有一輛車從後駛至。當上訴人聽到喇叭聲響一至兩秒後,第一 証人的計程車的右前前方輕微撞到上訴人的計程車左後方。這些都是所有的証據。

3. 裁判官在評核証據時,他並不接納上訴人所講的經過,認爲那些並不合乎邏輯。裁判官已經十分仔細考慮和評核所有的證供,他接納和確信控方的證供,他認爲上訴人所講的不合乎邏輯。本席亦同意裁判官的結論,他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判斷並沒有不妥之處。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黃永輝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答辯人

上訴人張樹寶出席上訴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申請上訴。請參閱 FAMC25/1999 日期: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