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張怡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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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日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行使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六個月,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359/19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59/1997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7年 第35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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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女皇
上訴人 張怡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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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廿九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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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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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日前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行使虛假文書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六個月,現上訴要求推翻原判。

2. 控方所舉的證據是這樣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上訴人前往和宜合道馬會投注站,向該處職員出示一張手填的六合彩彩票,彩票正面第三注所填號碼是該期頭獎號碼,但背面經電腦印出的號碼中有三個是與正面手填的不相同。職員當時告訴他,馬會要檢驗彩票然後才處理獎金的問題。上訴人表示同意。

3. 上訴人後來填寫了一張獎金申領表連同彩票交給投注站職員。投注站職員其後發現彩票有問題,於是將彩票交到馬會電腦中心作進一步研究。

4. 馬會資訊及科學主管在庭上作證時表示,如果彩票背面印有號碼的話,投注人所選擇的號碼已被終端機閱續並儲存於電腦中心。以正常情形來說,正背兩面的號碼應該是相同的。背面的號碼,亦應該與電腦中心儲存的相符。

5. 控方證人,政府科學鑑證專家王博士在庭上作證時指出,他發現該問題彩票,不單是正背兩面的號碼不相符,而且紙質表面纖維有曾被干擾過的痕跡。專家說他從未見過一張彩票背面資料有別於儲存爲的資料,專家的結論是彩票曾被貼上透明膠紙,然後在膠紙上面填寫號碼,在終端機閱讀過膠紙上的號碼後,便將膠紙撕去,再在彩票的空白正面填上中獎號碼。另一位控方專家咸美頓(譯音)小姐作證時亦說彩票曾受干擾。

6. 上訴人在庭上選擇緘默,沒有作證亦沒有傳召證人。

7. 在所有提出的證據當中,並沒有其他專業意見可能推翻或反駁專家的結論。裁判官信納專家的證言,裁定該彩票曾被干擾,正面號碼是在撕去膠紙後再填寫的。因此,該彩票是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九條定義下之虛假文書。而上訴人遞交該彩票申領獎金,是行使虛假文書的行徑,裁判官並且裁定上訴人當時是確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該彩票是虛假的,所以裁定該罪名成立。

8. 上訴理由之一是控方沒有提出證據顯示該彩票的交付經過,未能證明該彩票由上訴人交到馬會投注站後再轉到專家咸美頓小姐手上,期間未受干擾。所以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上訴人向投注站出示彩票時,彩票已受干擾。

9. 在這方面,聆訊記錄顯示控辯雙方在審訊期間,一直同意專家曾檢驗的彩票(即呈堂證物),是上訴人所交出的,雙方從未就交付過程提出爭辯,對於期間彩票是否可能被干擾,辯方也沒有質疑。雖然舉證責任在控方,但若就某項事實,控辯雙方經已同意,控方是毋須再舉證證明的。所以這點理由不能成立。

10. 另一點上訴理由是專家的意見有疑點,裁判官不應信納專家的證言。

11.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詳述及討論王博士的專業意見和結論,然後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確實證明彩票是虛假的。這是一項裁判官經考慮後裁斷的事實,本法庭找不出任何理由可以質疑這個裁決。

12. 最後,上訴人陳詞謂控方所舉的證據,不足以令裁判官推斷上訴人當時確知或有理由相信該彩票曾被干擾而導致彩票成爲虛假的文書。在這方面,裁判官可以從她已信納的證據中作出該個推斷,並裁定該推斷是毫無疑問的唯一合理推斷。這個並無不妥,亦非可以質疑的。

13. 基於以上原因,上訴理由均不成立,上訴予以駁回。

(梁紹中)
高等法院大法官

答辯人:律政署檢察官鄭詠榆小姐代表

上訴人:法律援助署轉聘王熙曜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