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皇 訴 劉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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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保全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監十八個月,現以刑期過長爲理由,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1409/199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409/1996

於香港最高法院

上訴案件

裁判法院上訴案1996年第1409宗

答辯人 女皇
上訴人 劉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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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大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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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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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劉保全前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搶劫罪,被判監十八個月,現以刑期過長爲理由,上訴要求減刑。

2. 案情指出受害人是一位年輕女士。當日凌晨上訴人跟隨受害人至案發地點,從後用手搭著她的肩膊,把她推至牆邊,聲稱「打劫」後,從她身上取去一百九十元然後逃去。其後上訴人被截獲,並在他身上搜出贓物。後來,他承認搶劫罪。

3. 裁判官認爲案情嚴重,雖然上訴人沒有使用武器,受害人亦沒有受傷,但是上訴人尾隨受害人,等待機會搶劫,其後更粗暴地對待受害人,掠去她的錢財。

4. 裁判官指出,這次是上訴人第四次犯與搶劫有關的罪行。除了因爲上訴人認罪而給與的刑期折扣外,裁判官認爲不應再予以任何減刑。他以兩年爲起點,折扣後判監十八個月。

5. 上訴人有犯罪記錄,曾被判入勞役中心及教導所,又曾兩度因搶劫罪入獄。一九九二年九月被判監六年。本案於一九九六年十月發生,可見上訴人是在刑滿出獄後不久又再犯同樣罪行。

6. 上訴法院在巫廣生一案中(香港法律彙編第610頁(1981年))訂定搶劫罪判刑指引,即如果犯案者犯案時使用槍械以外的武器,刑期由五年至七年爲起點,視乎犯案者使用武力的程度及是否闖進私人樓宇犯案。如果案件有其他令案情嚴重的因素,如虐待受害人等,則可將刑期的起點提高,如果案情嚴重至械劫銀行或店鋪,則判刑十五至二十年也不爲過(黃景新(譯音)Cr.App.R.1989(unreported)及黃兆明(譯音)Cr.App.307/92)。

7. 但以本案的情況,涉及上訴人對少女施加暴力,以求達到搶掠的目的,於減去折扣後的十八個月刑期,並未偏離上訴法院的指引。該判刑原則上無錯誤,亦非明顯過長。本法庭不擬干預,上訴予以駁回。

(梁紹中)
高等法院大法官

答辯人:律政署副首席檢察官張維新代表

上訴人:劉保全,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