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澤琼 對 惜材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19/2025[2025] HKCFI 3662
Court
HCLA
Date27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 19/2025

[2025] HKCFI 3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19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8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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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馬澤琼 (MA CHAK KING)  
   
被告人 惜材顧問服務有限公司  
  (CRUCIAL INTENTION SOLUTIONS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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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 (公開)
聆訊日期: 2025年7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5年8月27日

判決書

1.在2025年5 月26日,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吳尚禮 (下稱「審裁官」) 撤銷申索人 (下稱「馬女士」) 申請恢復其在案中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 (下稱「該判決」)。並於2025年6月30日頒下判決理由書。

2.從判決理由書可見,在2021年3月8日,馬女士與本案其餘的申索人一起對被告公司提出申索。在2021年12月3日的提訊中,由於馬女士缺席,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下稱「該條例」) 第20A條,她的申索被剔除。

3.馬女士在2025年3月11日向審裁處提交申請 (下稱「該申請」),要求恢復其申索,理由是因疫情關係,馬女士作為單親媽媽須帶女兒回國內讀書,因此沒有出席2021年12月3日的提訊。該申請定於2025年5月26日聆訊,審裁處並於2025年4月3日,向馬女士發出聆訊通知。

4.然而,馬女士再次缺席2025年5月26日之聆訊。直至2025年5月26日聆訊之前,審裁處亦沒有收到馬女士任何押後聆訊的要求。

5.鑒於馬女士缺席,審裁處於5月26日撤銷其恢復申索的該申請。

6.在2025年6月5日,馬女士就該判決向本院申請上訴許可,聲稱她於2025年5月20日出差在國內,並稱她當日感冒發燒,沒有人在港代她出席聆訊,希望法院再給她機會追索。

7.根據該條例第32條,本席批准上訴許可只可基於法律問題,或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8.本席考慮過馬女士的陳詞及該判決,但未能察覺到審裁官的裁決有任何法理上的錯誤,其判決亦沒有超越審裁處的管轄權範圍。

9.馬女士在2021年12月3日提訊當日,及之後在2025年5月26日的聆訊皆沒有出席。跟據該條例第20A第一款,審裁官是有權剔除其申索及申請。

10.審裁官在其判決理由書中,亦指出:

「6. 本席在安排本申請之聆訊時發現,被告公司於2024 年 5 月10日已告解散 (Dissolved by striking off) 。

7. 在本席指示下,勞資審裁處調查主任就此情況,致電 (馬女士) 但聯絡不果。及後,審裁處於2025年3月20日,發信聯絡馬女士 (見文件R33),指出:

(1) 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被告公司現況為「已告解散」。

(2) 勞資審裁處在這現況下不能處理申索人的申請。

(3) 申索人應考慮撤回是次申請。

(4) 申索人可就如何或是否繼續申索自行尋求法律意見。」

11.審裁官因此在判決理由書中第11段指出:

「 假設 (馬女士) 出席聆訊,亦鑒於被告公司已告解散,本席亦可撤銷 (馬女士) 的申請。」

12.考慮到上述的事宜及理由,審裁官撤銷馬女士恢復受理的申請,在法律上並無錯誤可言。本席因此裁定馬女士未能顯示其上訴理由有任何爭辯之處,並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陳美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