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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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22/2004

HCMA 2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2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3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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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陳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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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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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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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兩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當天穿著便服在吉之島內當值,他是一名吉之島的保安員。在他的當值時間(即案發時間),他看見上訴人手持着一個吉之島的膠袋,在貨架上取了一頂鴨咀帽,然後放進所帶來的膠袋內。之後,該名證人亦看見上訴人走往另一貨架,取下一對護腕手套,亦把它放進該膠袋內。因此,該名保安員便跟隨上訴人,看見上訴人經過運動部收銀處沒有付款,繼續向前走,走到內衣部收銀處亦沒有付款,最後離開了吉之島的範圍。當上訴人走到莎莎店鋪外時,該名證人將上訴人截停,並表露身份向他指出他取了公司貨物沒有付款,上訴人當時回答:「我依家俾番錢啦」,證人要求上訴人返回公司保安部處理。到達保安部後,上訴人問:「究竟呢啲事有無偈傾?」,證人說他不能作主,須通知他的主管。其後主管便報警,當時上訴人亦交出他在吉之島內取的兩樣物品。

3.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當時到場拘捕上訴人,在警誡下,上訴人向他說,他不承認,他沒有盜竊。

4.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他的口供稱,他當天約了一名女性朋友,一起選購禮物以送給另一位朋友。在案發當天大約下午三時左右到達屯門,其後與該名朋友走到的士站附近吸煙,不久,一名男子怱怱走過來,當時上訴人稱他不小心將煙踫到該男子右手手背,然後該男子責罵他,對他說假如他在屯門逛街便要小心點,而該名男子便是控方第一證人。上訴人稱他當時沒有理會該名證人,然後便與他的朋友前往吉之島選購禮物。上訴人稱他選擇了一頂鴨帽及護腕手套,因他打算詢問他朋友的意見,又找不到她,於是他便將該兩件物品以左手拿著,當時其左手正攜帶着一個膠袋內有一樽水,而右手拿着手提電話致電其朋友,他想找該名朋友詢問意見及上訴人稱,他當時身上沒有足夠金錢以支付該兩項物品。當時他的朋友稱她在女裝部,所以上訴人便走到女裝部。當他看見朋友的背影時,控方第一證人就拍他的肩膊,上訴人便轉身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出示他的保安證件,他不知發生甚麼事,但他合作地跟隨該名保安員進去保安部。在保安部內,上訴人問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甚麼事,但控方第一證人沒有回答他,該名證人拿出一張紙,在紙上寫字,然後便離開。過了一分鐘該名證人返回,但仍然沒有作聲,該名證人吩咐上訴人將物品放在枱上,上訴人照做,稍後警員到場將他帶返警署。

5.裁判法官聽取過上訴人作供及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後,作出一個證據上的分析。在裁判法官分析過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證人,而認為上訴人是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而他的說話是不合情理,難以置信。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可靠可信,而判上訴人入罪。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指,警務人員沒有向他取一個詳細的警誡口供,他當時曾告訴警員,他在不合作的情況下跟隨保安員進入保安室,但警員沒有寫下。正如洪律師所指出,當時警員(即控方第二證人)稱,他警誡上訴人時,上訴人當時並不承認他盜竊,因此裁判法官相信該名警員當時說真話。

7.上訴人亦投訴,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該定罪,因為當時在吉之島內的閉路電視沒有拍下他盜竊的過程。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所考慮的是究竟控方第一證人是否一名可信可靠的證人,而他就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而判上訴人入罪。

8.至於,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投訴他當時的律師有幾點沒有提及,本席留意到上訴人在作供時已一一敍述出辯方的證供。裁判法官很仔細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最終認為不可信。本席認同裁判法官的裁決,因為很明顯假如當時上訴人與他的朋友在吉之島內選購禮物,而被保安員截停時他看見他朋友的背後,為何他不反問保安員為甚麼叫他進入保安室呢?為甚麼不叫他的朋友等候他?種種的問題引致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不能致信。

9.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很仔細及一一說出為何他不相信上訴人,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有足夠理由定上訴人入罪,而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洪興芳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