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袁偉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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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的罪名。

Case No.HCMA 130/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pr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30/2004

HCMA 130/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3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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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袁偉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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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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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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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而管有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的罪名。

2.上訴人、第二被告和另一名男子,控罪是告上訴人、第二被告人和另一名男子,在案發當日於肇事地址在包裝光碟和遊戲光碟 。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入獄十二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控方案情是指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警員,他當日與同僚到肇事地址在樓宇作出犯罪的巡邏。大約於晚上10時左右,他們在喜利佳工業中心12樓U室外,聽見單位內傳出聲音,發現大門沒有鎖上,鐵閘亦可從外面開啟。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按門鈴,有一名男子(第二被告人)應門,當時警員留意第二被告人神色慌張,當問他在單位內做甚麼時,第二被告人稱他在工作中。因此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可疑,便問第二被告人可否入內一看,第二被告人遂帶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入單位內。當控方第一證人進入單位後,發現該單位並沒有間格。當時看見有兩名男子蹲在地上,在他們前面擺放着一些光碟 、膠袋及印有圖片的封套,而上訴人是其中一名。控方第一證人見該兩名男子正在把光碟放進膠袋內。上訴人及另一名男子看見軍裝警員出現時便立即站起來,並且把光碟丟在地上,齊聲說:「阿Sir,唔關我事,俾次機會啦。」控方第一證人作證稱,當時滿地都是光碟、包裝紙和圖片的封套,亦有很多打開口的紙箱,?面載有已包裝好的光碟。當時第一控方證人即時要求支援,其後五名警務人員包括一名警長到場。控方第一證人向第二被告人調查,接着向上訴人作出進一步調查,當問及上訴人為何在單位內時,上訴人答稱是他的朋友以每天500元酬勞叫他作這個包裝工作的。控方第一證人跟着問上訴人單位門匙放在甚麼地方,上訴人初時說在門上,當控方第一證人再問上訴人當時在什麼地方, 上訴 人在他的右邊褲袋中取出一條鎖匙(控方證物P8)交給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測試該鎖匙,發現該鎖匙可以開啟此單位的木門,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宣佈拘捕上訴人及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兩人均表示明白及沒有說話。

4.在審訊時,裁判法官是有聽過辯方律師質疑有關於未經警誡下上訴人所作出的說話。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作出一個裁斷,認為這番未經警誡下的說話是在自由及自願下所作出的,因此裁判法官認為這番說話可以接納為本案的證據。

5.裁判法官聽完控方證人口供之後,上訴人亦選擇作供的,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是沒有刑事紀錄,上訴人的供詞是指當日是認識第二被告人及另一男子,他們當日是約了一起去的士高,他們於晚上9時15分左右會面後,另一姓陳男子便帶他到肇事單位,上訴人稱那個地方是他從來沒有去過的,因陳姓男子忘記帶錢包,所以一齊回上址取回錢包。他在該單位逗留10分鐘後警方便到達,當時上訴人說陳姓男子在洗手間內,他因為出於好奇才拾起這些光碟。他稱他不知道該光碟是侵犯版權的,當他看見警察時便很驚慌,並向警方說不關他事,他什麼也不知。上訴人亦稱他當時也有說:「唔該俾次機會。」上訴人否認他曾告訴第一證人關於他是收了朋友的500元酬勞來包裝光碟, 也沒有告訴第一證人門匙就在門上,他亦沒有取出鎖匙交給控方第一證人。

6.在裁判法官聽完各證人口供後,作出事實的裁斷。裁判法官接納第一、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留意到這幾位証人當中的證供是有出現矛盾之處的。而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亦在結案陳詞內詳細指出證人的矛盾之處。正如張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不但考慮了(上訴中卷由第27頁P至28頁F中),也解釋了關於這些矛盾他為何不認為是一個重要影響各證人的證供。本席不會在此敍述出來的。裁判法官最終認為有足夠理由判上訴人入罪的。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亦再次投訴關於他未受驚誡的說話被接納為證據,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處理這些証人的矛盾。他再次說鎖匙不是在他處取得,他亦爭議控方第一證人是說實話,因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在肇事3日後才先作口供,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已經在大律師作結案陳詞時已一一陳述了給法官聽,而裁判法官聽了上訴人的版本後,最終認為上訴人口供是不可信的。本席留意裁判法官亦小心地分析有關矛盾之處。正如張大律師指出關於上訴人投訴事項是控方只呈遞了黑膠袋,沒有呈遞透明膠袋。在這方面裁判法官亦在上訴中卷第27頁Q提及,裁判法官亦知道有到現場的警員沒見過這些透明膠袋,亦沒有檢獲。這點亦是裁判法官考慮的一個事項。正如本席解釋給上訴人聽,上訴不是重審,而裁判法官是適當地作出事實裁決的法官,因當日有機會考慮全部的證據及聽過各證人的口供。當時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他是絕對有權這樣做。

8.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判詞,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地考慮過這些矛盾,而最終信納控方證人。 本席不見裁判法官有任何地方出錯,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潔宜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