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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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李文釗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戒毒所令。被告人現不服判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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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96/2004 HCMA29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9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19860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4年4月29日 裁決日期: 2004年4月29日 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 1.被告人李文釗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處戒毒所令。被告人現不服判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警員,案發時穿著便服巡邏,在油蔴地北海街與上海街交界,發覺被告人目光迴避。第一證人上前表露身份時,被告人即用手將一些白色的東西「啪」入口內,第一證人於是用手指夾著被告人的面頰,並喝令上訴人將東西吐出來。上訴人緊閉口部,用手握著第一證人手腕並掙扎。最終有白色物體從上訴人口中掉下來。上訴人猛搖身體,彎身衝去拾起白色物體。 3.控方第二證人及同僚當時正在附近軍裝巡邏,見事趕至。第二證人用左手捉著被告人手臂,用右手欲將被告人拾起的白色物體打開,並指示被告人不許動及把手張開。上訴人用手撞擊第二證人,令第二證人撞到身後的檔攤,導致第二證人右手肘紅腫及痛楚。 4.上訴人曾拾起該件白色物體,但在他被第二證人及另一警員按在地上後,該件白色物體就再找不到了。 5.經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祇有一粒「白粉」,因害怕被捕,所以「錯手打亞Sir」。 辯方案情 6.上訴人作供,否認手上有任何物品,口部亦無任何動作。他指稱控方第一證人衝向他,捉著他的頸項,用手夾著他的面頰,要他張口。他照做了,第一證人問他那些東西在哪裏,而第二證人及另一警員即衝前將他按在地上。他因不想被按在地上,便躬起身體及將之搖動。警員再問他東西在哪裏,他說不知道,警員便將他帶返警署。 7.被告人否認在警誡下作出任何自白,但警員說即使找不到物件,亦會控告他襲警。因他沒有襲警,所以拒絕在文件上簽名。 裁判官的理由 8.裁判官在評審控方證人的證供時,考慮了若干矛盾:
9.裁判官考慮了上述兩點,仍信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他認為若上訴人沒有任何動作,特別是涉及其口部的動作,第一證人為何會懷疑他管有危險藥物?又若上訴人一直與第一證人合作張開咀巴,第一證人和另一警員又怎會二話不說便將他按在地上? 上訴考慮 10.本案涉及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本席必須指出,上訴並非重審,除非裁斷極不合理或為無合理裁判者可達至,上訴法庭不會干預。 11.裁判官考慮了證據中的矛盾,並提供了取捨理由,本席不認為有任何可介入之處。被信納之證據顯示警員有足夠合理懷疑進行搜查,被反抗而身體輕微受傷。因此,本席將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林嘉欣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