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楚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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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32/2004 HCMA33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33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4年第8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4年4月28日 裁決日期:2004年4月28日 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 1.上訴人柳楚東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3,000及停牌9個月。上訴人原本針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前,獲法律援助處處長批准,由大律師代表出庭,但法律援助證書只針對判刑的上訴,故在聆訊時,上訴人放棄對定罪上訴,只針對判刑繼續進行上訴。 控方案情 2.2003年11月5日晚上11時23分,控方第一證人崔先生在牛頭角道準備沿行人過路線過馬路時,看見行人燈號轉為綠色,他向右望,見到第一行車線有一輛的士停下,而同一方向的第二行車線沒有車駛來,他便橫過馬路。當他行至的士右邊車頭準備越過第二行車線時,上訴人駕駛的小巴在他面前約兩呎駛過,差點把第一證人撞倒,於是他便抄下小巴車牌(EG8918),然後投訴。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明知紅燈仍要衝過去,其駕駛態度非常惡劣,法律不能容忍這種罔顧路人安全的駕駛態度。被告人身為職業司機,駕駛意識薄弱,雖然停牌對他會造成經濟壓力,但基於公眾利益及對被告人起警惕作用,所以判處停牌9個月及罰款$3,000。 上訴理由 4.代表上訴人的梁大律師指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明知紅燈仍衝過去,忽略了上訴人可能只是基於疏忽而為。裁判官考慮對上訴人施行停牌之前,雖曾問上訴人有何陳詞,但當上訴人表示沒有陳詞時,裁判官沒有切實詢問及考慮上訴人的經濟能力、生計及停牌對他作為職業司機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此,停牌9個月是明顯過重。 5.就罰款$3,000的刑罰,梁大律師就款額問題沒有作任何陳詞,只要求法庭若判處被告人停牌,可給予上訴人延期至停牌期滿後兩個月後才清繳罰款。 上訴考慮 6.梁大律師同意上訴人的交通紀錄,他曾於2001年4月21日因違反交通訊號被定額罰款$450,這點並無異議。就上訴人的過往記錄及本案的案情而言,梁大律師同意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停牌並無干犯原則上的錯誤,但在R. v. Li Keung Tak, HCMA94/1986一案中,Bewley法官曾指出對於職業司機而言,停牌是一個非常嚴厲的處分,應該在極度惡劣的案件或司機有多次前科或司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產生危險時才判以這等刑責。在該案中,上訴人是的士司機,他當時以時速30英哩駕駛,他明知有一名老婦正在橫過馬路,但因剎車不及而令老婦受傷,被判罰款$2,500及停牌12個月。經上訴後,停牌期被減為3個月。 7.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停牌9個月是明顯過於嚴苛,認為停牌3個月是一個較適合的判罰。就3個月的停牌期,答辯人不作任何陳詞。因此,本席將停牌期由9個月減為3個月。因上訴人放棄針對定罪的上訴,該上訴被駁回。而罰款$3,000的繳款期可延遲至停牌期滿後兩個月後繳交。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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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