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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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耀南經暫委特委裁判官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交通燈在發出紅色燈光時表示的指示罪罪名成立, 被判罰款1,600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15/2004

HCMA1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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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耀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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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4年4月28日

裁決日期: 200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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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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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黃耀南經暫委特委裁判官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交通燈在發出紅色燈光時表示的指示罪罪名成立, 被判罰款1,600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2003年2月25日下午3時許,警員50268號駕駛警察電單車沿慈雲山道西行,當時尾隨上訴人所駕駛的私家小巴EN8510。警員見EN8510衝過慈雲山道與雲華路交界的紅色交通燈號,於是截停上訴人,上訴人在現場說「趕時間接學生放學,俾次機會」。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否認衝紅燈,他指他當時的車頭已駛過慈雲山道與雲華路交界,而交通燈由綠色轉為黃色,在考慮下他選擇「俾油」向前駛。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認為雙方各執一詞,她要考慮各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她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最後接納控方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概括指證據不足,並補充:

(1)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要求在庭上播放錄影帶,他指錄影帶可顯示有關路口的地理環境及交通情況,若法庭能夠觀看錄影帶,便會質疑警員口供中提及當上訴人衝紅燈時,影響到左邊雲華街上山車輛的情況;

(2) 上訴人指控方證人同意他當時有另一同僚在附近,上訴人審訊時曾要求裁判官傳召該名警員,以便不會是一對一的證供。若該名警員所說與控方證人相同,則他會心服口服;及

(3) 上訴人指事發時是下午3時許,他的車上不會有其他學生,他亦不會趕時間接學生,控方證人這些供詞只能顯示他作假證供。

上訴時的考慮

6.關於錄影帶這點,上訴人在審訊時並沒有向裁判官呈堂。上訴人解釋他當時還未拍攝錄影帶,所以沒有向裁判官提及此事。上訴法庭一般就原審證據作出考慮,不會隨便接納新的證據,除非有特殊情況。本案所謂錄影帶並非拍攝到案發情況,只是一般交通情況,且並無理由顯示原審時為何不能拍攝錄影帶提交法官參考。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本席不會接納該錄影帶而對案件作出實際上的重審。

7.至於傳召多一位證人這點,上訴人曾押後上訴聆訊以獲取控方證人的證供謄本。謄本見上訴人盤問完證人關於他與拍檔巡邏的情況後,便沒有其他問題了。然後是法官與上訴人的對話,此段對話未有顯示雙方有討論過傳召其他證人的事。再者,根據本港法律制度,法官肩負公正人的角色,對於證人傳召與否,一般不屬法官考慮範圍,所以上訴人指法官沒有傳召證人是不恰當的。

8.至於車上有否學生及上訴人是否趕時間等,裁判官在其判案理由中已有覆述。她不信納上訴人的證供是合符她的權責範圍,除非犯了嚴重錯誤,上訴法庭不會干預。即使當時是下午3時,車上有否學生或上訴人有否說出要趕時間,是一無可或無不可的事情,並非有必然的答案。裁判官以正確的舉證責任及舉證標準指引自己,然後作出裁決是恰當的,上訴法庭不能干預。

9.綜觀一切,裁判官並無犯任何錯誤,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林德穎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