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02/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September 2025.
1.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A1及A2) 面對的傳票内容相同,指他們身為在九龍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17樓1706室及平台(「1706室及平台」)的擁有人,於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4(1)條的條文,於2018年12月28日向他們送達的命令C/TF/003448/18/K,著令進行工程,即拆除有關的違例建築工程,並按照建築事務監督核准的圖則,修復樓宇受影響的部分,違反《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