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BM 6/1998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1998.
1. 本案申請人是一座多層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內其中一單位, 即涉案單位的現時業主﹐他是第二答辯人公司兩位成員其中之一, 佔公司股份百分之九十。1997年10月第一答辯人簽了賣買合約購買涉案單位後﹐第二答辯人在買賣雙方同意下﹐11月開始動工興建一幅廣告招牌在單位外牆上。是項工程約在12月期間完成。從早期施工期間﹐一直以來申請人與各有關人等交涉﹐提出反對﹐要求停工和拆卸﹐但不得要領。答辯人等認為﹐公契條文沒有禁止在外牆豎立招牌﹐也沒有違反香港法例﹐不允許停工和拆下已安裝妥當的招牌。最後申請人到本審裁處提出訴訟﹐要求頒下禁制令命令答辯人等拆除招牌﹐不准再犯﹐和領令聲明答辯人等違犯公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