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31/202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September 2025.
1. 小額錢債審裁處林定華暫委審裁官(下稱「 暫委審裁官 」)於2025年9月15日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下稱「 該條例 」)第7條,命令申索人的申索移交區域法院審理(下稱「 該移交決定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2025年9月17日根據該條例第27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該移交決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杜浩成大律師認為根據該條例第7(1)條,本席需於該移交決定的14天內作出覆核決定(即2025年9月29日),本席質疑,雖然該條例第7(1)條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須於14天內作出覆核,但並沒有指明需於14天內作出覆核決定。無論怎樣,由於杜大律師沒有在這方面準備詳細陳詞,為穩妥起見,本席以14天為作出此判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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