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榮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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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就第二至第五項控罪,被告人是登記車主,主要是經汽車檢驗之後,發現車輛有4處機件故障:—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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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2024 [2025] HKDC 4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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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五項控罪。 2.被告人否認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承認不小心駕駛。 3.被告人承認其餘四項控罪:—
4.就第二至第五項控罪,被告人是登記車主,主要是經汽車檢驗之後,發現車輛有4處機件故障:—
5.就第一項控罪,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顯示:—
6.簡單來說,兩名目擊證人看見死者在橫過馬路,同一時間TW6408由大隴街右轉入和宜合道,突然聽見碰撞聲,有人尖叫,死者倒在地上翻滾。TW6408停車,其中一名目擊證人看見TW6408的右後鏡撞倒死者頭部。 7.根據到場的救護員林俊健的證人口供[1]指出“當他到場時 … 發現傷者左邊頭腫脹及右腳腫脹。” 8.在2023年2月24日,死者被送往瑪嘉烈醫院進行緊急手術,延至2023年3月2日離世。 9.控方傳召三名證人:—
辯方證供 11.被告人的證供指出,在駛出大隴街,準備轉入和宜合道西行線的時候,他已經觀察東行線及西行線的交通狀況,與前車保持兩部車輛的距離,車速大約10多公里,當前車需要緊急停車時,被告人可以即時作出應對。 12.被告人在右轉的時候,完全沒有看見死者站立在馬路中間。 13.控辯雙方專家證人的證供及報告(分別為P8(1), P8(2)及D4),他們的證供主要陳述在T-4.4至T1之間的關鍵時刻,由於車頭右邊的結構性的柱架,阻擋了被告人的視線,被告人有可能無法看見死者。控方的專家證人表示,手提電話放在司機位前方的擋風玻璃,有機會影響被告的視線. 證據分析 14.當本席分析案情時,緊記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身上標準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並無舉證的責任。 15.被告人以往並無定罪紀錄,本席對被告人作供可信性及犯罪傾向性給予最有利的指引。 16.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人所駕駛的中型貨車TW6408於案發地點撞到死者。 17.本案中有兩個爭議議題:—
18.“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根據第36條第(4)至(7)已有定義,就第(7)條而言:—
天氣 19.事發時,於2023年2月24日,下午約5時左右,天氣及路面乾爽。 道路情況 20.(a) 大隴街有兩條行車線,一條向右,一條向左。被告人在右線,準備右轉入和宜合道的西行線;
發生意外地點 21.從影片可見,死者站在東行線及西行線的分界線,但接近在東行線的一邊,仍未超越分界線。被告人駛進入和宜合道西行線左二線的時候,死者開始碎步,至少兩小步,不過仍未越過東西行車線線的分界線。 被告人觀察路面情況 22.被告人的會面錄影及證供顯示,在大隴街準備駛出和宜合道西行線的時候是綠燈,當時車速約10多公里:—
23.從以上的資料顯示兩點:—
24.被告人的證供及會面紀錄一至提及被告人在事發前,從沒有注意到死者站在該處。
25.被告人在證供提及車頭擋風玻璃安裝了一個電話吸盤在右上方近右邊結構柱架,不會影響被告人的視線。 26.當被告人轉右彎的時候,他的注意力在和宜合道的東西行車線的車輛。被告人解釋,他有多年駕駛經驗,對於該處也熟悉,從沒有看見行人在該處胡亂過馬路,西行線的行人路,也有一連串築起的圍欄,即是行人不能直接在西行線上踏上行人路。 27.被告人當時跟隨前方一輛的士行駛,他的證供顯示,在右轉的時候,的士完全沒有任何跡象顯示需要煞停,以10多公里的時速,被告人可以應付突如其來的反應。 總結 28.被告人駛出大隴街的時候,交通燈是綠燈,被告人沒有違反交通規則。與此同時,管制大隴街的行人過路燈必然是紅燈。 29.大隴街行人路左右兩邊,都築起圍欄,防止行人亂過馬路。 30.同意案情表示,陳女士當時向西行線胡亂過馬路。 31.被告人沒有預計行人會在該處過馬路,因為在西行線的行人路邊,已築起圍欄,行人不可能直接步上行人路。 32.事件發生時,正值下午5時,從CCTV可見,車的流量暢順,不過並不稀疏,作為一名職業司機,又熟悉該處,被告人的而且確沒有預計有行人違規過馬路。 33.控辯雙方的專家報告及證供,均表示TW6408在右轉的時候,車頭結構性的柱架及右邊倒後鏡,阻礙被告的部分視線。 34.根據控方專家證人的證供,除非被告人刻意身體頭部傾斜5至10厘米,便可以看見陳女士站立的位置。正如前言所說,被告人根本沒有預計行人在該處過馬路,所以沒有作出此舉動。反之,被告人望向右邊,即是和宜合道東行線的時候,頭部微微向前傾望向右方,確保車輛沒有衝燈。被告人的做法是基於以往的駕駛經驗。 35.被告人作為駕駛者,熟悉該段路面交通情況,亦知道西行線上,是交通黑點,在進入西行線的時候,已作出觀察。 36.被告人的車速,只有10多公里,沒有超速,可以應付突如其來的路面情況。 37.被告人在右轉至碰撞發生在數秒之間,沒有注意到死者,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時的駕駛方式是一時缺乏專注,屬不小心駕駛,不能說被告人的駕駛方式屬於危險,即是被告的駕駛態度不是遠遜於一名合格以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38.本席裁定被告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控方未能舉証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罪名不成立。 39.本席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1] 控方證物P17 [2] 醫療報告被列為控方證物P4 [3] 醫療報告被列為控方證物P5 [4] 其報告為控方證物P8 (1) 及P8 (2) [5] 辯方證物D1 - 位置一 [6] 辯方證物D1 - 位置二 [7] 辯方證物D1 - 位置三 [8] 辯方證物D1 - 位置四 [9] 辯方證物D1 - 位置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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