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21/202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October 2025.
1. 趙捷女士(下稱「趙女士」)於2023年12月28日在被告經營的電子用品店購買了一部手提電話(下稱「該手提電話」)。趙女士不滿該手提電話的規格,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被告公司退還貨款2,778元,及支付她100元的交通費。暫委審裁官陳柏暉先生(下稱「審裁官」)於2025年5月28日判令趙女士敗訴。趙女士於2025年6月19日的覆核判決申請,亦遭審裁官即日駁回。趙女士不服審裁官裁決,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