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Y. F.

Case No.DCCC 353/2025[2025] HKDC 185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53/2025

[2025] HKDC 18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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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 Y.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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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5年10月30日
出席人士: 利子健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談立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ZM LAWYERS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Inciting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to commit an act of gross indecency towards 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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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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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兩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向他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X於2010年10月3日出生,Z是她的父親。X於2023年3月15日自殺。於2023年3月22日,Z整理X的遺物時看見X的流動電話。之後,在電話內發現X(當時12歲)應被告人要求,於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間,經WhatsApp及Instagram向被告人發送超過100張裸照,Z報警。

4.經警方檢查後,發現X曾應被告人要求,於2023年2月10日至25日期間,向被告人發送190張裸照,當中3張拍攝到X的臀部、10張拍攝到X的下體及177張拍攝到X的胸部。

控罪二

5.Y於2010年3月29日出生,X與Y就讀同一中學,被告人就讀相鄰的另一所中學。

6.經警方進一步調查,發現2023年3月起,Y透過X認識被告人。X自殺後,Y開始更常聯絡被告人。不久,被告人向Y索取拍攝到她私處、臀部和胸部的裸照。Y起初拒絕,最終同意,她在家中拍攝了其身體和私密部位,經WhatsApp及Instagram向被告人發送她的裸照。自相識後,Y與被告人從沒有相約見面,Y於2023年3月26日後沒有與被告人聯絡。

7.從被告人的流動電話中,發現Y曾應被告人要求,於2023年3月22日至26日期間向被告人發送共27張裸照及6段錄像,包括Y的樣貌、胸部、下體。其中一段的錄像拍攝到Y用手張開下體的過程。

拘捕

8.被告人於2023年3月27日被捕。警誡下,他承認兩項的控罪。但沒有向X及Y索取金錢。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20歲,(犯案時17至18歲)他在上學期剛考畢中六文憑試,並於本年8月獲理工大學專上學院取錄,就讀兩年期的副學士。他與袓父母、父母和妹妹同住一公屋單位。

求情

10.辯方求情指出被告人於2022年透過 “IG” 認識了X,之後兩人變得熟絡,被告人有教導X做功課。X亦對被告人產生好感,並向被告人傾訴有關她在生活中的不同困擾。其後,被告人沒有再聯絡X。他在網上新聞才得悉X輕生。而從X的另一位同學的 “IG” 對話,X在輕生前向該同學發了信息,表示沒有就問被告人發送照片一事不歡或萌生輕生念頭。

更生中心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

11.報告建議被告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的訓練。

心理報告

12.報告顯示被告人有戀童障礙的特徵;考慮到被告人年青,有戀童傾向,有限的人際關係,缺乏處理性問題的能力等,認為他的重犯機會高。

量刑

13.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兩名13歲以下的女童;

(2) 辯方的求情;

(3) 被告人紀錄良好,犯案時只有17、18歲;

(4) 各中心的的報告;

(5) 心理報告。

14.在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後,本席接納勞教中心的建議,認為被告人在勞教中心接受較嚴格及有紀律的訓練,對他可以更新之後從投社會,最為合適。同時,他也可以在中心內接受適切的心理輔導。

判刑

15.兩項控罪:判被告人入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