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柴超

Case No.DCCC 7/2025[2025] HKDC 21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7/2025

[2025] HKDC21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柴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出席人士:  袁詠琳女士, 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虞鎮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刑事損壞罪,並同意相關案情而被定罪。

控方案情

2.案件涉及一棟位於花園街的9層高商業大廈(“大廈”),門口有保安員24小時看守,大廈天台則有一升降機機房(“機房”)並有鎖上,而機房鎖匙則存放在保安櫃檯。

3.2024年10月29日,升降機維修公司派職員証人1柯先生到大廈作保養檢查,升降機運作正常,柯先生把機房門鎖上才離開。

4.2024年10月31日上午約8時30分,柯先生獲公司告知大廈升降機無法運作並到大廈進行維修,到達後便從保安櫃檯拿下鎖匙到天台機房去。

5.柯先生發現機房內有聲,故敲門,而內有男聲回應“等陣,整緊電線,好快搞掂”。柯先生以為有電工在修理,在外等候了約5分鐘,見被告人從內出來,而柯先生見內裏一片凌亂,電線及零件鬆脫,問及被告人,被告人則指與他無關,及後被告人便離去。

6.期後柯先生和保安員確認無人維修電線,故報警處理。

7.期後警員到場並在大廈5樓梯間見到被告人,於是將他拘捕,並在被告人身上搜出一條機房鎖匙。

8.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道出以下事情:

(a)  2024年10月31日約凌晨2時至3時,他經過涉案大廈,見到大門沒有關好而保安員當時低頭對他沒有反應,於是上樓查看;

(b)  他行上7樓或8樓的廁所,發現廁所門後掛着一條鎖匙,於是拿走鎖匙自己保管以供將來之用;

(c)  他之後上去大廈天台,見到機房的門打開。他用該條鎖匙放入機房的門鎖,發現可以打開機房的門。他關掉機房內的抽氣扇,在裏面休息;

(d)  他在機房內睡覺,直至翌日早上控方証人1在該處發現他;及

(e)  他其後在廁所及後梯休息。

其他調查

9.控方証人1其後證實,機房內的電線及零件被拔掉或拆下。涉案大廈的管理公司確認升降機已於2024年11月7日進行維修,維修費港幣19,800元。

10.涉案大廈8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於2024年10月31日凌晨3時17分在8樓離開升降機,經防火門進入8樓後樓梯。8樓後樓梯裝有內置動態感應器的閉路電視鏡頭,該鏡頭拍攝到被告人於2024年10月31 日凌晨3時18分至4時22分多次上落8樓樓梯,亦拍攝到被告人於同日下午12時53分行落樓梯。

求情及判刑

11.被告人現年37歲,失婚,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有中三程度。他於2001年從內地來港定居,現和母親及繼父在港一同居住。

12.被告人之前曾任職廚師有9年之久,期後,從事地盤工人,月入也有港幣23,000元,但案發前一個月左右卻失業。被告人過往有5項定罪紀錄,但並無相同。

13.就本案而言,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當晚打算返回國內,但因身上不夠車錢,剛巧途經涉案大廈,欲到天台看看有沒有東西可偷取。

14.被告人同意他是以鎖匙開門進入機房,入內後,想把電線等物品拿走賣掉,但因電線太堅固,把電線破壞後但卻拿不走電線。

15.辯方指被告人只是一時貪心,現已真心後悔。辯方亦指出可幸的是,雖則升降機不能運作,但並沒對大廈用戶造成人身傷害。

16.有一點值得一提的是,從被告人身上搜到的機房鎖匙,本席和控方確認,機房只有一條鎖匙,何故多了一條鎖匙出現,控方亦不知原因,在沒証供指向被告人曾偷取而作出複製的基礎下,本席只能以對被告人有利的版本考慮,即不能否定他可能真的從洗手間門後找到機房鎖匙。換言之,不能說成被告人是精心策劃,一早有所準備而弄下後備匙而犯案。

17.故此,本席同意一般非住宅的量刑指引適用,亦沒有上調刑期的因素存在,故控罪一以30個月為起點,認罪下扣減三分一,判處20個月監禁。

18.就控罪二,被破壞的物品價值十分高昂,而亦令到大廈升降機不能正常運作,對用戶亦構成影響,帶來不便。故本席以6個月作為起點,認罪下扣減三分一,判處4個月監禁。

19.刑期總體性而言,考慮到辯方所指作出破壞源於被告人打算把電線偷取賣錢,和控罪一源於同一事實基礎,故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即20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