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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串謀罪罪名成立,該串謀指稱的目的是第一上訴人會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1] 緊接在第一上訴人獲任命為高級公職之前和預計到他將會如此獲任命,第一上訴人從其他上訴人收取了大額款項。控方案情指這些是賄款,這些並非為了預期他有任何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而是為了牢固不恰當的傾向;第一上訴人為了回報該款項,他同意在公職上傾向優待或保持傾向優待與其他上訴人有關連的商業利益。獲本院證明的問題 [2] 當中需要解決的議題是此協議的描述是否符合第一上訴人協議他在履行其公職期間或與在其公職有關的事上作出不當行為。上訴人辯稱沒有涉及相關的不當行為;基於下述理由,這辯稱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