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8/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25.
2. 第一被告人張諾恒獨自面對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第一項為“無牌管有槍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 ( 下稱“ 該條例 ”)第13條,第二項為“無牌管有彈藥”罪,違反同一條例。罪行詳情指第一被告人於或約於2020年4月20日,沒有槍械或彈藥管有權牌照及 / 或槍械或彈藥的經營人牌照而管有相關物品,第一項控罪涉及1支左輪手槍(即證物 P36 ),而第二項控罪則涉及25枚9 x 19毫米口徑的槍彈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