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禇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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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2/2024 [2025] HKDC 21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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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以及一項管有第1部分毒藥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2023年11月2日,警方在油塘邨榮塘樓210室進行反毒品行動。晚上約7時許,警員留意到一個叫呂橋的人離開那單位,於是將呂橋截停,並押返單位。警方進入單位後,發現被告坐在屋內沙發上,在執行搜查令之後,在沙發對面的茶几發現以下物品:—
3.警員亦向被告搜身。在被告的短褲右前褲袋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膠袋上有紅線,載有懷疑可卡因(證物1)。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汽水」供自用,而非賣給人。被告就有關危險藥物(證物2)被警誡。其後被告在錄影會面說了一些事件,當中包括:—
4.證物1及證物2其後送往政府化驗。政府化驗報告如下:—
5.警方就有關20.5克可卡因的粉末,市值約為$20,541元。 6.指紋檢驗亦顯示在證物1的包裝發現被告的DNA。證物1是警方進入涉案單位後,向被告搜身時在被告身上找到的。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35歲,在內地出生,3歲時到香港定居,中五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子女。被告與父母、弟妹同住。母親患有癌症。被告案發前任職倉務員。 8.辯方說被告濫用毒品多年,每月買24克可卡因,部分自用,亦有與朋友分享。辯方說被告否認販毒牟利。就那些第1部分毒藥非那西丁毒藥,辯方說被告是由朋友所供應作為止痛之用。被告曾經戒毒但不成功。被告因為還押了大約2年,現在已經戒除毒癮。被告會改過,感到自責,承諾不再犯法。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以及基督教更生會完成課程的證書。 判刑 9.35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已婚,育有兩名子女,太太在內地居住。被告從2019年10月總共有兩項定罪。被告曾經在原訟法庭因為販毒罪而被判監4年4個月。被告在2023年2月,因為管有毒品而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在2023年6月或者7月離開戒毒所。但被告似乎沒有痛定思痛,遠離毒品。不足5個月,在2023年11月再干犯本案。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今次犯下大錯,深感懊悔,對不起父母,感到不孝,未能夠照顧體弱多病的父母。被告亦想念一對年幼的子女,感到對不起他們,希望法庭能夠酌量減刑,以便被告能夠早日出去找份工作,照顧父母,陪伴深愛的子女。 10.就辯方所言,有部分毒品是社交販毒,而被告並不是販毒牟利。本席並不接納這個說法。在涉案單位內,警員檢取了一堆相信是數10個的有紅線的膠袋(見相片冊MFI-1第23張相片)以及電子磅。 11.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6.1克可卡因,市值約為$20,000多元。本席以5年半(66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44個月。另外,本席亦接納部分涉案毒品自用的說法,亦考慮到辯方所言,被告曾經嘗試協助警方的說法,因此酌情減刑6個月。就第一項控罪判被告入獄38個月。就第二項管有第1部分毒品罪,即1.78克固體,內含非那西丁。本席以3星期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星期。第二項控罪的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被判入獄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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