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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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00/2024 [2025] HKDC 21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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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第二項的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案情指出,2024年4月30日晚上11時許,警員獲告知被告正在乘搭升降機到香港仔石排灣邨碧山樓地下。不久,警員在大廈截停被告。經搜查後,警員在被告的右手找到一張紙巾,包著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0.65克固體內含0.57克可卡因。另外,在被告身上找到現金$3,360元及一部電話。 3.警員隨後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把毒品藏在住所對出的後樓梯。 4.之後,被告帶警員到涉案大廈26樓1號後樓梯。被告在該處向警員指出他把毒品藏在消防喉管內。 5.警員扭開消防喉管龍頭,發現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0個可再封口較小膠袋,載有6.42克固體內含5.68克可卡因。另外,在喉管後面的一塊金屬片上發現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0.64克固體內含0.57克可卡因。 6.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呢11包毒品都係我用嚟賣俾人嘅。」 7.警員搜查涉案大廈的2616室被告的房間,檢獲一個電子磅及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34個可再封口較小膠袋(其大小與被告身上及後樓梯所檢獲的膠袋相同)。 8.被告其後在錄影會面承認下列事項:—
9.案中檢獲的可卡因市值約為港幣$7,960多元。有關的化驗師報告是MFI-1。 求情理由 10.被告現年22歲,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是家中獨子。被告父母一早離異,而被告父親及爺爺亦分別在2024年及2025年1月離世。被告有一項販毒罪。辯方說被告真誠感到悔意,計劃出獄後學習廚藝。辯方希望法庭能以3年11個月為量刑起點(見辯方陳詞第11段)。而因為其他加刑因素,辯方認為最多加刑3個月(辯方陳詞第13段)。在法庭查問下,本席得知被告在2023年12月29日,因為早前的販毒定罪而出獄。 11.辯方亦呈上被告自己以及被告姑媽的求情信。 判刑 12.被告現年22歲,香港出生,中四程度,未婚,家中獨子。被告的父親及爺爺在被告還押期間先後去世。 13.被告在2023年11月因為販毒和藏毒罪而被判監26個月,在2023年12月29日出獄。但不足半年,在2024年4月30日,被告再次干犯同樣的販毒罪。22歲的被告自稱自己是吸毒者,本席認為這是可悲及可嘆的。 14.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感到後悔,因為經濟問題和母親失業而再次找回損友,開始吸毒。被告對失去父親和爺爺感到心痛和無助。被告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重新做人的機會。被告的姑媽在其求情信中一針見血說被告再次犯事,「似乎渾然忘了當初入獄時的懊悔以及對家人的愧疚」。她感到很失望,但因為愛錫被告而決定不放棄,要被告知道唯有改過自新才是真正出路。自小爺爺照顧被告,而爺爺的過世以及未能得到保釋參加喪禮,使被告感到打擊。被告承諾必會遠離毒品和相關壞人,會用心工作。 15.在判刑之前,本席向被告強調,在這世界上,唯一能讓被告有機會改過自新的人就是被告自己。正如被告姑姐所說,唯有被告改過自新才是真正的出路。 16.被告的認罪使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一般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年至5年。被告承認是轉售涉案6.25克毒品,在家中亦有電子磅及34個空膠袋。第二項控罪的毒品市值約為$7,900多元。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以及求情理由,本席以3年半(42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8個月。雖然被告有相同的前科,但本席相信被告的承諾以及母親和姑媽的支持下,痛定思痛,離開吸毒和販毒這條不歸路,因此決定再從輕發落,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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