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卓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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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控罪一串謀詐騙,但承認交替控罪,即控罪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方接納被告人承認交替控罪。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84/2024[2025] HKDC 186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Oct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4/2024

[2025] HKDC 18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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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卓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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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10月3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馮勇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伯仲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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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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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控罪一串謀詐騙,但承認交替控罪,即控罪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方接納被告人承認交替控罪。

案情

2.2023年2月20日下午二時許,84歲的陳先生(PW1)接到一名男子A來電,對方假扮是PW1的兒子,稱自己遭警察拘捕,需要50,000元保釋金。他說稍後會有人來向PW1收錢。

3.同日下午四時許,PW1接到男子A來電,對方叫PW1到觀塘協和街某處,表示有人會在那裡向PW1收錢。

4.PW1於是帶著50,000元到男子A所說的地方,他見被告人走來,被告人把一部流動電話遞給PW1,讓PW1聽電話,男子A在電話中叫PW1把錢交給被告人,PW1照辦,被告人收錢後離開。

5.PW1後來發現受騙,於是報警。

6.警察在2023年10月11日拘捕被告人。他在警誡下承認需要錢才替人收錢。

7.在稍後的錄影會面,被告人說一個叫阿財的人在2022年12月指示他去收錢,然後把錢交給另一人,報酬為500元。被告人在2023年2月20日收到阿財的吩咐向PW1收錢,被告人確認收錢地方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人就是他。

案底

8.被告人現年24歲,由2018年至2024年有六次定罪,涉及多項罪行,最後一項定罪涉及盜竊,他在2024年6月因此被判入獄兩個月。

9.六次定罪的頭三次發生在本案之前,其餘三次在本案之後。

加刑申請

10.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對控罪二提出加刑申請。根據該條,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

(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害;

(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

(C)  該類罪行發生普遍;

(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或

(E)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法庭可對被告人作出加刑。

11.控方指控罪二有上述C、D和E的情況。

12.一名姓鄭的總督察寫了一份書面口供,講及電話騙案情況。控辯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引入該份口供為證據,亦不需要鄭督察上庭作供,辯方也沒有提出反駁資料。

13.鄭總督察在口供說,電話騙案大致分為以下類別:(A)「猜猜我是誰」,即冒充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然後捏造理由向受害人索取金錢應急;(B)假冒官員;(C)虛構綁架;和(D)假冒客服。受害人大多數為香港居民,不少人年屆60歲或以上。

14.本案的控罪二屬於「猜猜我是誰」的詐騙類別。根據鄭總督察的口供,近年這類造成金錢損失的騙案發生情況如下:2018年有二百三十七宗,涉及騙款約一千三百多萬;2019年有四百零八宗,涉及騙款約二千二百多萬;2020年有四百九十八宗,涉及騙款約二千六百多萬;2021年有四百八十三宗,涉及騙款約二千七百多萬;2022年有一千三百九十五宗,涉及騙款約一億一千四百多萬;2023年有一千九百二十宗,涉及騙款約一億八千八百多萬;2024年有一千零六七宗,涉及騙款約七千九百多萬;2025年1至9月有一千二百一十宗,涉及騙款約八千六百多萬。

15.在上述騙案,騙徒有時派人向受害人收取騙款,收錢的人便是處理犯罪得益(即「洗黑錢」),這樣向受害人收款的情況如下:2018年有兩宗,涉及騙款約十八萬元;2019年有三宗,涉及騙款約二十萬元;2020年有三宗,涉及騙款約兩萬元;2021年有一百一十四宗,涉及騙款約八百七十萬元,2022年有七百四十七宗,涉及騙款約七千二百萬元;2023年有一千一百三十宗,涉及騙款約一億三千九百萬元;2024年有三百二十八宗,涉及騙款約四千三百萬元;2025年1月至9月有三百零一宗,涉及騙款約四千六百萬元。

16.辯方律師不爭議鄭總督察提供的犯罪數據。

求情

17.律師說,被告人在香港出生,有中二教育程度,父母已經離異,父親不知所蹤。被告人亦不是和母親同住。他被捕前任職廚師。

18.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雖有些犯罪紀錄,但和本案的「洗黑錢」罪性質不同。

19.案例方面,律師提及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20.律師說,被告人只干犯「洗黑錢」罪,沒有證據顯示他對上游的詐騙罪行知情或有所參與。律師說,被告人只是當跑腿替人收取50,000元,數額並非巨大,獲得的報酬也只是500元。

21.律師說,被告人當時以為自己是替人向那位老翁收取欠債。

22.律師說,本案的「洗黑錢」罪行不涉及複雜和精密的犯罪計劃,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屬於有組織的犯罪集團,案件亦沒有跨境犯罪因素。

23.律師說,被告人因為經濟困境而犯案,現已感到後悔。

24.律師說,被告人被捕後,對警方坦白招認,又在庭上盡早認罪,他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律師建議本案的「洗黑錢」罪判刑起點不超過3年監禁。

25.對於加刑,律師接納鄭總督察提供的犯罪數據,他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律師說,加刑幅度一般為20 per cent至33 per cent,他建議法庭採取最低的20 per cent作為加刑的百分比。

判刑

26.「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不少「洗黑錢」罪的上游罪行都涉及詐騙。不過,每宗案件的情況有別,因此「洗黑錢」罪並無判刑指引。判刑要視乎案中的相關因素,包括犯罪的精密程度、交易次數、涉及的款項數額、被告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亦要看被告人對上游罪行是否有所知情或參與。

27.沒有「洗黑錢」的人協助,騙徒難以處理犯罪得益。因此,「洗黑錢」人的罪責不會比騙徒輕省很多。

28.被告人承認「洗黑錢」罪,涉及的數額是50,000元。一名八十多歲的老翁被人詐騙,對方假扮是他的兒子,稱自己遭警察拘捕,需要50,000元保釋,老翁信以為真,將50,000元交給到來收錢的被告人。

29.律師說,被告人以為他是代人向該名老翁收取欠債。

30.相類的騙案時有發生,傳媒亦常作報導,即使不甚留意新聞的人也會知道此類向老人家收取騙款的事情不斷發生。本席不信被告人對此沒有認知而隨便相信他只是代人向老翁收取50,000元欠債,便可獲得1 per cent(即500元)作為報酬。

31.案情也顯示被告人向受害人收取50,000元前,曾打電話交給老翁和騙徒對話。

32.本席不接納被告人透過律師所作的毫不知情說法,肯定被告人至少對上游詐騙有粗略認知,他才會協助騙徒向那名老翁收取50,000元騙款。在此基礎下,即使被告人只是替人處理犯罪得益,罪責也不輕。

33.在林宗悅案CACC 141/2014,跨境犯罪的上訴人承認三項「洗黑錢」罪,上游罪行涉及騙徒用電話詐騙老人家,受害人分別交出39,500元、30,000元和75,000元,上訴人向那些受害人收款,頭兩宗罪行在連續兩天發生,第三宗罪行在五十三天後發生。

34.即使上訴庭認為上訴人對有關騙案只有粗略認知,它對「洗黑錢」數額較低的控罪一和控罪二也採取3年監禁為基本量刑起點,控罪三的基本量刑起點更為三年三個月監禁。上訴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但上訴庭認為每罪都須加刑三分之一,三罪的最後總認罪刑期為46個月監禁。

35.在本案,被告人一次向受害人收取50,000元騙款,他沒有像林宗悅那樣跨境犯罪,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是大規模的犯罪集團的一份子。本席將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定為33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

36.根據鄭總督察不受爭議的犯罪數據,騙徒派人去收取騙款的「洗黑錢」情況發生普遍,整體涉及的金額巨大,騙徒得益甚多,控方提出的三項加刑理由都成立。不過,有關的罪行在警方嚴厲執法和法庭重判下已有下降,但未被完全撲滅,因此法庭仍須對犯罪的人作出加刑。本席在本案對被告人的加刑定為四分之一。

37.被告人的控罪二未加刑前的判刑基準為33個月監禁,認罪減三分之一,但須加刑四分之一,最後成27.5個月。因懲教署計算囚犯服刑不以0.5個月作算,故此0.5個月只計為兩星期,即被告人被判囚二十七個月兩星期。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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