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张立柱

Case No.DCCC 1269/2025[2025] HKDC 21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269/2025

[2025] HKDC 21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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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张立柱 ZHANG Li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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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5年12月2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吳彬倫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侯偉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滿喜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Behaving in a disorderly manner on board an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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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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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判罪名成立。實質上被告的犯罪行為是企圖盜竊,甚或盜竊,在飛機上作為「飛機老鼠」的角色。但由於域外司法權的問題,控方只能夠以《航空保安條例》作出檢控。

2.案情指出,2025年6月23日上午8時許(香港時間),高昊(控方第一證人)登上由阿聯酋航空營運編號EK382的非香港控制的飛機,由杜拜前往香港。該飛機的經濟艙第46至49行採用2+4+2的座位編排。控方第一證人坐在48K靠窗座位,被告則坐在49G靠通道座位。控方第一證人將他的背囊放在其座位上方的艙頂置物櫃。背囊內有一部手提電腦,一個電源轉換器,現金港幣$350元,一張職員證,一些衣物和護膚品。

3.同日較後時間約上午10時許(香港時間),控方第一證人留意被告從置物櫃拿出一個背囊,放在被告本身座位(49G)前面的地上。被告隨後用毛氈蓋住雙腿及背囊。控方第一證人覺得可疑,隨即起身查看置物櫃。此時,被告掀開毛氈,控方第一證人認出放在被告前面的背囊便是他的,於是向機艙服務員通報事件,繼而質問被告。被告聲稱拿錯了背囊。案件報警處理。

4.控方第一證人檢查他的背囊,確認沒有物品不見。

5.航班於同日下午4時許到達香港,警員25351到場調查,隨後拘捕被告。

6.被告在2025年6月24日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一時貪心偷去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囊,並放在自己49G座位下面。

求情理由

7.被告現年44歲,內地人士,持有中國護照,已婚,育有一子一女,曾是建築工人,但被告在認證口供則說自己是無業。辯方說被告只是因一時貪念,在航機飛往香港途中,偷取受害人的手提行李。辯方說被告是單獨行事,而被告是有計劃地犯案,並在公眾地方干犯本罪行(見求情陳詞第6段)。辯方用上訴庭就香港本地「打荷包」的判刑作為案例。辯方說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涉及盜取財物約值$19,000多元,最後事主並沒有任何損失。

8.辯方說被告的行為並沒有造成航機秩序嚴重混亂,航機上的乘客沒有受傷。但辯方同意,這類罪行的判刑必須有阻嚇性(見辯方陳詞第11段)。

9.辯方呈上一封被告自己所寫的求情信。

判刑

10.這類在航機途中伺機盜竊的行為,無論對乘客、對航空公司都有嚴重的影響。乘客大有機會失去個人財物而造成極大不便。對於這類航機盜竊行為法庭應該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但奈何本案由於涉及域外法的問題,控方只能以《航空保安條例》指控被告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本席認為這是有點脫離本案罪行的實際性質,而這類控罪最高刑罰只是2年以及罰款第五級。

11.辯方說被告曾經到香港3次。第一次是在2024年9月,第二次是在2025年2月,今次是第三次。辯方說首2次都是被告到馬來西亞探訪妻子。妻子在那處做按摩工作。控方呈上被告一頁的護照副本以及相關的登機證(證物MFI-1)。後來控方在查閱被告的護照下,向法庭指出被告曾經到過阿聯酋、馬來西亞、土耳其等等的地方。有關的護照(MFI-1)是在2025年4月23日由中國駐俄羅斯大使館簽發。而被告在其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說妻子是要照顧老人,更是無暇工作。被告自己則長年在外從事按摩工作(見被告求情信第2段)。被告亦說他會洗心革面、踏實工作、努力養家。被告說他失去自由比死亡更可怕(其求情陳詞第5段)。

12.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被捕時的財物有港幣$5,000元,而事後控方亦查證有關被告的個人財物,包括2張農業銀行銀行卡以及阿聯酋紙幣、美金、人民幣、泰幣、港幣等等。

13.在考慮到各項的因素,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12個月。另外,本席亦因應條例所列明的懲處判罰方式,可罰款$50,000元或以上(第五階罰款)。但由於被告的財政狀況以及被告不是香港居民,本席決定判罰款$5,000元。這會從被告所管有的各項幣值所支付,7日內繳清,否則加監14日。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