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王綺文的事宜
|
HCB 5814/2024 [2026] HKCFI 3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24年第58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I. 引言 1.法庭於2024年11月19日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該破產令」)。於2025年11月13日(即約11個月之後),債務人以傳票方式向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債務人支持申請的誓章只有以下內容: 「我由始至終確實沒有收到過由對方代表律師S.Y. Wong的任何追數文件,就算她們所謂的親自派員到訪或寄平郵掛號的任何文件均沒有收過,直至上年2024年年尾11月左右,銀行接觸我才知道原來戶口全被封鎖,即被破產了。」 II. 分析 3.本席認為,債務人已於2024年11月左右知悉有關破產令,在支持誓章中她沒有解釋為何直至2025年11月13日才作出本申請。在本席詢問下,債務人於聆訊中聲稱過去11個月中,她曾詢問破產管理署及律師,亦有申請法律援助,並在破產管理署的「指示」下提出本申請。簡單而言,債務人的解釋,就是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因為不懂法律程序,所以花費了很多時間釐清應怎樣處理該破產令。本席不接納這個解釋,即使債務人沒有法律代表,本席亦看不到為何她需要11個月才知道需要作出怎樣的申請。再者,債務人於聆訊中的解釋亦沒有說出過去11個月當中的時序,例如何時開始作出上述的詢問、怎樣及何時何地索取法律意見、破產管理署何時作出「指示」等。 4.在沒有任何合理解釋的情況下,長達11個月的延誤已足以本席撤銷債務人的申請。 5.無論怎樣,債務人提出的擬上訴的理據沒有真實成功的機會。
III. 總結 6.考慮上述事宜後,本席撤銷債務人的申請,並命令債務人須支付訟費HK$12,000。
呈請人:由黃倩儀律師事務所張美嫻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獲豁免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