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麥浩棠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768/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November 2002.
1. 答辯人麥浩棠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於2002年1月23日在香港西區裁判法院審訊,在聆訊中特委裁判官盧恆福女士裁定答辯人對該項控罪無須答辯並把控罪撒銷。上訴人稍後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104條向裁判官申請覆核該項裁決,但遭拒絕並重申維持原判。上訴人不服,依循《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裁判官在她的案件呈述提出如下的法律觀點,徵求本庭意見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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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768/2002 HCMA 768/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呈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68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527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10月16日 裁決日期:2002年10月16日 判案書日期:2002年11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答辯人麥浩棠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於2002年1月23日在香港西區裁判法院審訊,在聆訊中特委裁判官盧恆福女士裁定答辯人對該項控罪無須答辯並把控罪撒銷。上訴人稍後根據《裁判官條例》香港法例第227章第104條向裁判官申請覆核該項裁決,但遭拒絕並重申維持原判。上訴人不服,依循《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裁判官在她的案件呈述提出如下的法律觀點,徵求本庭意見是否正確:
控方案情 2.控方的唯一證人是警長20008黎浩賢,他作供時稱在事發當日及時間正駕駛着一輛電單車巡經石山街。該段石山街是雙線行車的單程路。當時控方證人是在石山街的左二線靠貼路中心的分界線大約以時速25至30公里,朝着石山街與北街的交界(向西)行駛。當時天氣晴朗,乾爽,交通暢順。當控方證人的電單車駛至距離石山街與北街的街口大約兩米時,答辯人所駕駛的的士突然在控方證人的右前方從北街以大約10公里的時速(向南)駛入石山街的左一線。控方證人為了避免與答辯人的的士發生碰撞,便將他的電單車扭去他左面的行車線(即石山街左一線)。當時兩車最近距離只有0.5米。當控方證人駛過了答辯人的的士後,他便把的士截停並告訴答辯人他將會申請傳票控告答辯人不小心駕駛罪。在作供時控方證人表示他已忘記當他告知答辯人他將票控答辯人時,答辯人的當時回應。 3.裁判官就以控方證人說他已忘記當時答辯人對指控的回應裁定無須答辯。在覆核的聆訊時,控方的代表將控方證人記事冊的副本呈堂,記事冊的副本披露答辯人在事發現場對控方證人作出這樣的回應:「我喺路口有拖慢,都見唔到你嚟,如果唔喺,就撞咗你嘅」。控方代表向裁判官陳詞時指出控方證供就算沒有答辯人這番話,並不會對答辯人造成任何不公。但是裁判官並不接納控方代表的陳詞,她認為答辯人的回應和他的辯護理由脗合,因為答辯人的回應可以增加答辯人辯護理由的可信性,裁判官論定在審訊中出現了對答辯人不公平的情況,因此維持無須答辯的裁決。 無須答辯的測試準則 4.最有權威的案例是R v Galbraith (1981) 73 Cr. App. R. 227。在這方面英國的上訴 法庭作出了如下的指引:
一直以來,香港都跟隨和遵守這些指引作為無須答辯的測試準則。 5.在控方的證供結束時,法庭需要考慮的問題不是控方已證明被告人的控罪到達了毫無合理疑點,就算法庭已有初步的結論控方並沒有證明被告人的控罪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程度,法庭也不可以就這樣撤銷控罪。因為在這個階段,控方只須要提出表面證據,被告人就須要對控罪答辯。根據英國上訴法庭的指引,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平並不是裁定無須答辯的一個考慮因素。 法律問題的答案 6.本庭認為警長的口供,不論有沒有答辯人的回應部份,已足够構成表面證供,正確的做法裁判官應該跟隨Galbraith的指引2(b)繼續聆訊。因此本庭對兩項法律問題的答案是:
後語 7.代表上訴人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覃民輝對本庭表示上訴人不尋求本案發還裁判官繼續審訊,因為答辯人為此案已出庭多次,花了很多時間,基於這個理由,本庭在這方面不擬作出任何命令。
控方: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覃民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