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澤良 訴 海運裝飾設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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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意外發生的經過,雙方沒有多大的爭議。首先,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擔任司機及運輸傢俬的工作。在事發當日,申請人完成運輸的任務,把貨車駛回答辯人的門市商店。申請人須回到商店,把所收到的貨款交回答辯人,及處理一些其他搬運傢俬的工作。完成這些工作後,申請人便需要把貨車駛到答辯人所安排的停車場停泊。

Case No.DCEC 182/20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C000182/2000

DCEC18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2000年第182號

羅澤良 申請人
海運裝飾設計公司 答辯人

主審法官:陸啟康法官

日期:2002年10月11日

時間:下午12時24分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這是一宗工傷賠償的案件。

2.對於意外發生的經過,雙方沒有多大的爭議。首先,申請人受僱於答辯人擔任司機及運輸傢俬的工作。在事發當日,申請人完成運輸的任務,把貨車駛回答辯人的門市商店。申請人須回到商店,把所收到的貨款交回答辯人,及處理一些其他搬運傢俬的工作。完成這些工作後,申請人便需要把貨車駛到答辯人所安排的停車場停泊。

3.意外在答辯人的商店門外發生。申請人當時希望離開貨車,可是因為天雨地滑,他從貨車載貨的車斗上跌下,從而多處受傷。雙方唯一的爭議是申請人當時是處理其他的搬運工作,或是答辯人所講的離開貨車,把貨款交回答辯人。顯然,雙方面的版本均支持申請人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致身體受傷。即使答辯人所講的是實情,申請人當時離開車輛,把貨款交回答辯人。完成這項工作後,他還需要把車輛駛到答辯人所安排的停車場停泊。因此,即使辯方的案情屬實,他亦要對意外作出工傷賠償。

4.至於賠償金額方面,答辯人唯一所爭議的是為期五個多月的病假是否必要。申請人向法庭提交明愛醫院醫生所發出的病假證明書,而他的代表律師亦在審訊前,以傳聞證供通知書知會答辯人,申請人將會在審訊中倚靠這些文件。即使如此,答辯人沒有要求醫生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專家證人,挑戰為期五個多月的病假是否必要。在此情況下,本席只可接納醫生所開出的病假證明書可靠。申請人在1999年5月曾經工作,而他亦同意法庭不計算這個月份有關方面的損失。

5.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的能力為百分之三。因為雙方沒有就委員會的評估提出上訴,本席只可根據委員會的評估,計算《僱員補償條例》中第九條的賠償。

6.申請人在意外時是40歲。意外前,每月收入9,000元。故此,他的賠償金額可計算如下:

第9條的賠償:9,000元 X 3% X 72 = 19,440元;

第10條的賠償,9,000元 X 4/5 X 5 = 36,000元;

第10(a)條的賠償:1,803元;

扣除申請人已收到的款項20,000元,合共37,243元。

7.故此,本席頒令申請人勝訴,可得到上述的金額作為賠償。

8.本席現聽取與訟雙方關於訟費及利息的陳詞。

(法官與與訟雙方商討訟費事宜)

區域法院
陸啟康法官

出席人士:

Mr LI S. K. Ernest,由Lily Fenn & Partners律師行延聘,代表申請人

黃海,答辯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