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全德 對 香港警務處處長周一鳴

Case No.HCAL 2814/2025[2026] HKCFI 1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an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2814/2025

[2026] HKCFI 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5年第2814號

申請人 蘇全德  
   
建議答辯人 香港警務處處長周一鳴  
第一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警員劉崇禮  
第二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  
  高級督察鄧日勤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  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展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引言

1.申請人於2025年12月19日將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通知書(「表格86」)存檔,要求建議答辯人香港警務處處長撤銷刑事檢控KCS 24569/2025及調查檔案(編號242300001795)。

2.申請人的支持誓章指出,於2025年7月7日,他被警員以不小心駕駛為由作出檢控(即KCS 24569/2025)。申請人聲稱,該警員於2025年7月7日截停申請人駕駛的車輛時「未開啟警燈、未鳴警笛、亦未佩戴執法錄像設備,本人多次要求他出示警察委任證以確認其執法資質,遭對方拒絕,執法程序不符合香港交通執法的法定要求。」

3.首先,獨立檢控權受到基本法保障,法庭一般不會干預。

4.無論怎樣,即使假設申請人聲稱的全是真確,本席看不到有關警員的執法行為能成為任何司法覆核的基礎以命令撤銷有關檢控及進行調查。

總結

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張晞彤 代行)

日期: 2026年1月23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6年1月23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蘇全德

  已於2026年1月23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律政司
(民事訴訟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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