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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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8/2025 [2025] HKDC 21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4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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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葉偉良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盜竊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於2025年4月14日早上大約八時許,被告人在深水埗北河街市一所菜檔外,把背囊放在胸前,遮掩其雙手,然後把左手拉開其身前的受害人的腰包拉鍊,取走現金13,000元。 3.於同日下午一時許,被告人為警方人員拘捕,並在其身上搜得3,500元現金。 4.這是一項扒竊罪。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一個初犯者於審訊後被定罪之後,量刑基數應為12至15個月,但如果案件涉及其他令案件更形嚴重的情況的話,法庭在考慮量刑之時得把量刑基數提高。 5.本案有如下的嚴重情況:
6.總括而言涉及的現金為數極多,受害人無法得到全部賠償,而被告的手法亦是一個有備而來的職業扒竊者。 7.此外,被告有二十六次刑事紀錄,涉及三十八項控罪,而其中二十三項均與盜竊有關;與本案最接近的定罪日期是2024年4月29日;他同時因為一項扒竊罪被處18個月監禁。本案是發生在2025年4月14日,也就是說他被釋放不久又再干犯相同控罪。 8.根據上述情況本席採納兩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數。因為被告干犯的地點是人多擠迫之處,被告是一名慣犯,再加上被告在同樣控罪被處監禁之後,釋放不久又再干犯相同控罪,所以各加刑6個月,總刑期的量刑基數是42個月,因為被告認罪而下調至32個月。 被告的求情、減刑理由 9.被告63歲,自18歲開始已經來港生活,從事勞動工作。被告在1990年結婚,在2010年離婚,其子女亦已長大成人,分別是成功的專業人士。被告代表律師指出,被告在還押期間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亦因為最近新近成為祖父更感到要重新做人。 10.本席考慮過被告的背景之後,認為當中並無任何有效之求情理據可以令本席再酌情減刑。因為被告是一名慣犯,亦在釋放之後不久再干犯有關控罪,以及干犯的地點是人多擠逼之處,所以各加刑6個月,總量刑基數為42個月,因為被告認罪而下調至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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