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明

Case No.DCCC 1038/2024[2025] HKDC 21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Dec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38/2024

[2025] HKDC 21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志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5年12月1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周曉彤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繼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au & Ngan, Solicitors LLP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鄭志明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於2023年8月12至13的晚上,被告人作為一個侵入者到了天水圍某民居單位,把木門撬開,並在室內偷走450,000元港幣、五條金鏈、兩條手鐲及六隻戒指。

3.由於被告與屋主並不認識,屋主確認沒有授權被告進入該單位。

量刑

4.這是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民居。正常來說,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但本案有令案情更形嚴重的特點:本案所涉及的財物總值550,000元,警方未能起回所有財物。此外,被告有十六次犯罪紀錄,其中七項控罪涉及入屋犯法罪,同時,案發之日正是被告就相類控罪被釋放之後的兩個月,以往之刑期似乎對被告並無太大之阻嚇作用。

5.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是一名慣犯,所以加刑6個月。而涉及盜竊的財物金額極大,所以再加刑6個月。此外,被告在出獄之後兩個月干犯此案,本席亦加刑3個月,所以總刑期為四年三個月。

6.由於被告認罪,根據上訴庭之指引,本席將應處之刑期下調至34個月。

7.根據被告的法律代表的書面陳詞,被告在香港出生,案發時38歲,教育程度至中三,無業,其犯罪動機純粹是經濟壓力。被告有兩名兒子,亦有吸毒之習慣。被告既非年輕,亦非初犯。本席認為,其背景並無任何特別因素令本席可以酌情再減刑。因此,就是次控罪,本席下令被告入獄34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