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16/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3. 事發時段,朱先生 (PW1)、曾女士 (PW2)、李先生 (PW3)是被告人的同事。控方指,被告人未經PW1至PW3同意或授權,使用他們的身份證、稅單、銀行戶口月結單等材料,在虛擬銀行(天星銀行有限公司;下稱「天星」)分別開立了3 個PW1至PW3名下的賬戶 [1] ,並申請及獲批4 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40,000元、200,000元、350,000元、402,400元)。該4 筆貸款,亦從PW1至PW3名下的天星賬戶,轉賬至被告人的3 個不同銀行戶口 [2] 。被捕前,被告人一直每月償還PW1至PW3名下的天星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