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000205/199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上訴申請人林陳德在區域法院黃慶春法官前被控兩項罪名。第一項控罪是非法販運危險藥品。控方在“罪行的詳情”內指林陳德於1996年9月3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路18號4樓405室1號房內,非法販運145.99克混合品,其中含有28.49克 鹽酸海洛英 。另一項控罪是非法管有危險藥物,指林陳德於同日同時,但在較早時間,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路18號地下外,管有危險藥物,一共3.43克混合品,其中含有2.01克 鹽酸海洛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