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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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117/2003 HCMA 1117/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117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3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3月2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於案發當天早上九時十五分駕駛着私家車,乘載着兩名年幼子女及女傭沿荃錦公路駛往九龍方向。在行駛其間,私家車曾在安全情況下超越一輛電單車。控方第一證人稱,荃錦公路與荃錦交滙處的交界設有讓線,當控方第一證人停在荃錦公路左一線讓線前時,一輛電單車(即上訴人的電單車)停在私家車旁,上訴人敲其車窗,並用粗口責駡控方第一證人為何他的私家車超越其電單車,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理會上訴人,並關上車窗。電單車越過私家車前方及路面的讓線,並駛進荃錦交滙處左一線,私家車隨後駛入左一線,但電單車突然停下來,私家車也因應停下來。其後,控方第一證人稱,他駛入左二線,但電單車亦轉右在左二線停定下來,引致該私家車也需停下。當兩車再次行駛時,上訴人再第三次急停,控方第一證人閃避免不及,以致他的私家車前方防撞欄撞向電單車車尾輪,私家車沒有任何損毀。控方第一證人亦指,當第三次煞車時,電單車前方並沒有任何車輛,交滙處的交通亦暢順。 3.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女傭,她亦留意到電單車在私家車前方,在駕駛間突然停下,這情況共持續三次,當第三次急停時,私家車便撞向電單車的尾部。在第三次過程中,她看到電單車前方是有足夠空間向前行駛的,她亦留意到上訴人並沒有必要把電單車停下來。 4.當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稱,他當天駕駛着電單車沿着荃錦公路行駛,當駛進右彎時,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從後超越其電單車,引致他差點撞向山邊,所以他才在交滙處交界位置敲打私家車的車窗,並指責控方第一證人的駕駛態度,但控方第一證沒有理會他。在駛進交滙處時,因有車輛沿交滙處駛上,所以上訴人把電單車收慢,這是他唯一一次煞車。當時在庭上,上訴人否認他曾煞車三次。上訴人亦稱,當他們的車輛駛進交滙處時,他的電單車在左一線行駛,他的車輛與私家車分別駛入交滙處時在左一及左二線;在左二線行駛時,私家車撞向電單車車尾。 5.上訴人亦指,他的電單車是一輛爬山電單車,所以馬力較普通的電單車為大,在轉波時,電單車會有顛簸不定的情況出現。事發後,他發現電單車的制動系統出了毛病,煞車燈會無故亮着,所以上訴人在作證時稱,因此可能引致控方證人誤會他曾煞車。 6.裁判法官在考慮各證人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及證供清晰;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不盡不實,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因此在這情況下,判上訴人入罪。 7.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再次重複稱,他當時在庭上給予的口供,其實該碰撞發生是皆因控方證人的車輛切入他的中線才碰及他。上訴人稱,他的電單車是新車,他不會故意傷害自己的車輛。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評估這些證據時已考慮過,但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作供時是切詞、狡辯、解釋牽強、不盡不實,因此拒絕上訴人的口供。裁判法官有絕對的權利相信各證人,因為裁判法官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情形,在裁斷陳述書上可看到裁判法官詳細考慮過各證人的口供,包括上訴人的口供。在這方面,上訴庭已說過不會輕易干擾裁判法官在事實上的裁斷,除非裁判法官作裁斷時明顯出錯。 8.上訴人亦投訴,當他被盤問時,主控官曾責備他,他應在交滙處向左望,而根據香港的交通條例,車輛是從右方駛來,所以上訴人投訴該名主控官出錯,但他亦留意到裁判法官沒有提及過。因此,假若有這情況出現,裁判法官沒有考慮這點。裁判法官主要考慮的是他信納控方證人所說,上訴人無緣無故在私家車前方煞停三次,第三次便引致兩車碰撞。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在簡單的案件內已作出一個很詳細的分析,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沒有出錯,有足夠理由去支持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9.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後,答辯人之大律師申請上一次的上訴聆訊的堂費。在2003年12月3日,上訴人要求押後,原因是他在12月3日前一星期才申請法律援助。上訴人今天向法庭透露,因為工作繁忙,當他第一次去法律援助署才得知應該需要一個月時間,因為他工作繁忙才延遲申請法律援助。本席認為這不是一個好的理由。本席認為上一次的押後純粹上訴人自己構成的,而引致答辯人不便,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應該給予答辯人在12月3日的堂費。如果上訴人對答辯人要求的一千元堂費有爭議來說,訟費之數目便交由評審當局作出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潘展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