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ng Enough Ltd 訴 Limbu, Chandrak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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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E001532A/2003 LDPE 1532/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條例第V部收回管有申請編號2003年第1532號
主審法官: 林潮義審裁成員 聆訊日期: 2004年2月16日 宣判日期: 2004年3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004年1月20日,本審裁處(之後稱作“法庭”)判令申請人2003年12月5日收樓申請勝訴。申請人除可收回有關商業單位外,並可收回欠租。答辯人如欲避免收樓,則須將欠款包括訟費於14天內繳回。 2.2004年2月3日答辯人向法庭遞交申請要求延期繳回欠款 。2004年2月16日法庭聆訊答辯人要求。申辯雙方仍分別由何德成及ELTHAF, CHAUDHRY MUHAMMED代表出席聆訊。 3.答辯人代表於聆訊中,並無提出證據使法庭相信答辯人財務困難有可能解決或生意有轉機,因此有能力分期將欠租付還申請人。答辯人代表只表示,可從在英國的兄長處籌得資金,分期繳回欠款。除此之外,答辯人代表祗是重複辯論上次聆訊所爭議事項,即租金應是每月14,000元而非租約上所寫15,000元,又按金應是二個月租金金額,以每個月14,000元計而非相等於三個月租金,每個月15,000元。這等事項在上次聆訊時實已經過充分辯論。 4.申請人代表極力反對法庭接納答辯人代表要求。他聲稱答辯人言而無信,從已呈交繳付租金紀錄,可見答辯人從一開始已是遲交租金的,而且每次催收欠租,要費九牛二虎之力才可分期收得每個月租金。申請人又曾經申請過扣押鋪內財物抵租,亦不成功。申請人代表又表示從地產經紀處,風聞答辯人是元朗區騙租能手。 5.法庭判案時表示明白過去一段時期香港經濟景況令人神傷,現況稍有改善,願意看到答辯人能在有關商業單位繼續經營下去。可是申請人權益亦須獲得一定保障。如果答辯人沒有能力清繳欠租或是向法庭陳述繳付欠租安排是不誠實的允諾,則法庭繆然接納答辯人所請,會對申請人權益有所損害,令至申請人不能收回欠款,這樣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法庭聽過雙方陳詞,認為除非答辯人能提交有關資料證明答辯人有能力繳回欠租,否則不能接納答辯人要求延期繳付欠租。 判令 1. 答辯人要求將2004年1月20日法庭判令所定繳回欠租日期展延不獲批准。 2. 答辯人須向申請人繳付是日聆訊訟費60元。
申請人:由何德成先生代表。 答辯人:由ELTHAF, Chaudhry Muhammad 先生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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