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000035/1999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September 1999.
2. 從上列五項理由可見,上訴人其實是不滿原審審裁官沒有裁定原審時的第三答辯人尚有下判有關工程工作予他人。於此,首先應該指出,代表上訴人的胡大律師在本席聆訊期間確認,上訴人無論如何有不可否認的法律責任墊支欠薪。換言之,原審審裁官判令上訴人須支付十六位上訴答辯人的裁定,在法律上完全正確。即使原審審裁官在有否下判的問題上犯了法律觀點錯誤,上訴法庭無論如何不會推翻十六位上訴答辯人的得直判令。在這種情況裡,本席應該拒絕許可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