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傑及另十五位 訴 和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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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從上列五項理由可見,上訴人其實是不滿原審審裁官沒有裁定原審時的第三答辯人尚有下判有關工程工作予他人。於此,首先應該指出,代表上訴人的胡大律師在本席聆訊期間確認,上訴人無論如何有不可否認的法律責任墊支欠薪。換言之,原審審裁官判令上訴人須支付十六位上訴答辯人的裁定,在法律上完全正確。即使原審審裁官在有否下判的問題上犯了法律觀點錯誤,上訴法庭無論如何不會推翻十六位上訴答辯人的得直判令。在這種情況裡,本席應該拒絕許可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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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35/1999 HCLA3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35號 提要 原審審裁官在其裁決書宣稱,就算第三答辯人真的判了工程給第四者,只要工人真的被拖欠工資,其他答辯人仍要負上承建商的法定墊支責任。原審審裁官沒有明確地及清晰地指出第四者是誰。上訴人指原審審裁官沒有履行法律上賦與之偵查責任,犯上法律觀點錯誤。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確認,上訴人無論如何有不可否認的法律責任墊支欠薪。 裁定:(1)因為上訴人無論如何都有墊支欠薪的責任,原審審裁官判令上訴人須支付十六位上訴答辯人欠薪的裁定,在法律上完全正確。即使原審審裁官在有否下判的問題上犯了法律觀點錯誤,該法律觀點錯誤不影響十六位上訴答辯人的得直判令。在這種情況裡,應該拒絕許可進行上訴。 (2)無疑,勞資審裁處有法定責任調查案情。然而,莫說法庭人員,所有執法人員包括警察、海關關員等等,都經常遇到不能偵破的案件。在沒有可靠的線索的情況之下,調查人員無從入手,查無可查。在本案和絕大多數同類案件裡,線報來源就是指稱主張者。上訴人指稱有下判,上訴人就應該提供線索以便法庭可進行調查。提供線索與舉證責任不同。舉證責任涉及直接搜集證據及將證據呈堂。提供線索是提供消息,指出在哪裡或從誰人可獲取證據,線人無需自己取證。同時,即使有線索,勞資審裁處亦不一定就可以取得證據。譬如線索所指的證人已失踪或不願意交出物證,法庭即使盡力搜查亦未必可找到證人或證物。假如明知線索不可靠,法庭更不應浪費資源作無結果的調查。須否調查的考慮不單是有沒有問題需要澄清,還要兼顧有沒有線索可以順藤摸瓜找到答案。所以,除非上訴材料顯示原審法庭沒有跟進可靠線索調查,上訴法庭不會憑空下令再查。 HCLA 35/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1999年第35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申索1998年第LBTC8517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於內庭) 聆訊日期:1999年8月25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1999年9月3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上訴人以下列上訴理由向本席申請許可上訴推翻原審審裁官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上訴人對十六位上訴答辯人之欠薪責任:-
2.從上列五項理由可見,上訴人其實是不滿原審審裁官沒有裁定原審時的第三答辯人尚有下判有關工程工作予他人。於此,首先應該指出,代表上訴人的胡大律師在本席聆訊期間確認,上訴人無論如何有不可否認的法律責任墊支欠薪。換言之,原審審裁官判令上訴人須支付十六位上訴答辯人的裁定,在法律上完全正確。即使原審審裁官在有否下判的問題上犯了法律觀點錯誤,上訴法庭無論如何不會推翻十六位上訴答辯人的得直判令。在這種情況裡,本席應該拒絕許可進行上訴。 3.至於有否下判的問題,據原審審裁官的判案理由書顯示,實情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原審第三答辯人曾下判。上訴人指原審沒有調查或沒有作充分調查。無疑,勞資審裁處有法定責任調查案情。本席下令該處法官再查,是指手劃脚輕而易舉的事。然而,本席必須指出,莫說法庭人員,所有執法人員包括警察、海關關員等等,都經常遇到不能偵破的案件。在沒有可靠的線索的情況之下,調查人員無從入手,查無可查。在本案和絕大多數同類案件裡,線報來源就是指稱主張者。上訴人指稱有下判,上訴人就應該提供線索以便法庭可進行調查。沒有提供可靠線索,等同無的放矢。本席應該說明,提供線索與舉證責任不同。舉證責任涉及直接搜集證據及將證據呈堂。提供線索是提供消息,指出在哪裡或從誰人可獲取證據,線人無需自己取證。 4.本席還要指出,即使有人提供線索,勞資審裁處亦不一定就可以取得證據。譬如線索所指的證人已失踪或不願意交出物證,法庭即使盡力搜查亦未必可找到證人或證物。假如明知線索不可靠,法庭更不應浪費資源作無結果的調查。必須強調,須否調查的考慮不單是有沒有問題需要澄清,還要兼顧有沒有線索可以順藤摸瓜找到答案。所以,除非上訴材料顯示原審法庭沒有跟進可靠線索調查,上訴法庭不會憑空下令再查。 5.在本案裡,上訴人的確有提出一些證據指原審第三答辯人有下判。然而,正如原審審裁官在其判案理由書指出,上訴人的證據不可信。例如,上訴人的證人作供表示曾花費30分鐘巡察七層大廈,每層面積3萬呎。這樣的巡察可能嗎?即使可能,巡察期間的觀察都不會是仔細認真。原審審裁官已說明拒絕採信上訴人的各項指證的理由,這些理由表面並非天方夜談,任何上訴法庭都不宜以其主觀取代這些理由。 6.除原審審裁官已考慮的證據,上訴人在原審時及在本席聆訊時並沒有提供在何可進行調查的線索。事實上,上訴人乃工地的次承建商,既可控制如申索人等的工作,又可不時巡察工地,竟然不知申索人等的僱主是誰,還指責在事過情遷之後才有機會介入的法庭沒有替其調查,實屬撒賴。 7.所以,本席認為上訴人毫無法律觀點可恃,其申請上訴許可殊難照准。本席並下令上訴人已存入法庭的保證金可交付各應得原審申索人。上訴人並應負担上訴答辯人於是次申請的訟費。上訴答辯人之訟費則須按法律援助規則評算。
的近律師行委托胡錦勳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卓振威,黃德成,紀華士律師行委托李子儀大律師代表上訴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