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16881/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July 2001.
1. 兩名原告人在1998年10月7日發出本案的「傳訊令狀」,向被告人追討兩筆分別為68,444元和223,269元的貨款。兩筆貨款所涉的貨物均為寶石。首筆貨款所涉的寶石由第一原告人提供,詳情載於一張編號14690,日期是1994年5月14日的發票。次筆貨款所涉的寶石則由第二原告人提供,詳情載於四張編號分別為1137、1141、1148和1149的發票。前兩張發票的日期是1994年5月14日和6月17日,其餘兩張發票的日期則同是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