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001695/2000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1. 申請人是新界丈量約份第51約第2242地段(“處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審裁處”)頒令申請人得回處所的管有權,以及頒令答辯人繳交自1998年 8月18日至答辯人交還處所管有權之時為止的欠租/中間收益,款額為每年1,800元。